近日,武汉餐饮行业劳资双方签订全国最大规模集体合同,根据合同,武汉45万餐饮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较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
尽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已对职工权益作出规定,并鼓励通过集体协商机制确保职工权益,但现实中的劳资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仍难改变。
由武汉市总工会牵头,其下属行业工会作为劳工代表而展开的谈判,无论从所代表的从业人员数目,还是谈判取得的成果,都是我国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成功范式。
从整个过程看,为期50天的谈判中,双方一度发生激烈争执,劳资双方利益博弈的关键点通常集中在个别条款的一词或几字上。然而,在双方的适度妥协与让步下,最终达成了双方均可接受的文本,实现劳资双赢。其间体现的协商精神值得总结。
不可否认,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具有深远意义,对其他地区也有借鉴意义。但客观讲,一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订立并不意味着现有集体协商机制的成熟。
应当看到,集体协商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老板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此次工资集体协商以上级工会组织与行业协会谈判的方式,避免了员工及企业工会与老板三方直接对话的窘境。但就上级工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而言,协商仍难摆脱政府主导的方式。同时也应看到,协商的力之所及尚停留于技术层面的“不会谈”。相较之下,更为根本性的“不敢谈”“不愿谈”仍难触碰。要让集体协商形成有效机制,在更广泛的地区和行业发挥作用无疑必须突破这两重桎梏。
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武汉模式”还有待落实实效的检验。而“武汉模式”基础上摸索着的集体协商机制也需要在更多的突破中完善。
摘编自《长江日报》5月4日 文/付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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