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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浙各宣判一例针对死缓的限制减刑案例

2011年05月05日 15:03 来源:财新网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限制减刑首次被应用。作出限制减刑判决后,死缓犯人将至少面临20年的监禁,原来最少实际执行的刑期为14年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5月4日,上海和浙江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修正案》)关于限制减刑的条款,对犯人判处死缓的同时做出限制减刑判决。这是《修正案》5月1日实施以来,限制减刑首次被应用。

  这两名犯人分别是因与顾客发生矛盾,将其杀死抛尸的出租车司机蒋某和因夫妻矛盾将妻子杀害的冯某。

  据《东方早报》报道,2010年8月底,上海强生公司出租车蒋某和顾客赵小姐因行驶路线等事由发生冲突,一怒之下,操起车内螺丝刀对赵小姐头部连刺十多下,并用手扼赵小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当天晚上,蒋某将尸体抛入河中。

  上海一中院法庭审理后认为,蒋某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蒋某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对杀人、抛尸的罪行供认不讳,以及本案的起因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在杭州的案子中,据浙江在线、《青年时报》报道,冯某因外面有女人与妻子发生矛盾,将自己的妻子杀害在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租房内,搭乘出租车逃离现场。之后,冯某向公安民警自首。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云有婚外情,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予以严惩,鉴于冯云作案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判处冯云死刑,缓期两年,并限制减刑。

  被判处死缓的重刑犯,不断减刑,实际执行刑期过短,难以做到罪当其罚,一直为人诟病。据调查,被判死缓的重刑犯,经多次减刑后实际服刑期平均为18年,这导致死缓效果和无期徒刑差距不大,而与死刑差距过大。

  为此,《修正案》提出“限制减刑”规定。

  根据《修正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决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若被“限制减刑”,像蒋某和冯某这样的死缓犯人将至少面临20年的监禁。而原来死缓最少实际执行的刑期为14年。

  据浙江在线报道,杭州中院刑庭负责人补充解释称,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死缓罪犯应适用限制减刑。但也可以存在例外。比如,综合全案及被告人的具体情节,论罪至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的实际行动,或者获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或者被害人子女请求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不限制减刑。■

  (财新记者 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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