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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部门联合印发推进“大调解”工作意见

2011年05月05日 15:13 来源:财新网

  党政一把手作为大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和包案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但专家也提醒要警惕“调解万能”的倾向

  【财新网】(实习记者 林韵诗)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4月2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表示,要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

  人民法院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意见》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国土资源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部、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建议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就近受理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是大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亲自指导协调和包案化解重大矛盾纠纷。

  据财新网此前报道,近年来,在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增加的背景下,法院更加重视调解工作。

  调解优先,就是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大调解”机制,是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调)和司法调解的整合和联动,覆盖社区、村(组)和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在“大调解”体系中,司法调解起主导作用。

  实际上,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对司法调解一直存在很大分歧。在2008年底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过度强调调解更是引发质疑。很多学者担心“调解万能”的倾向,会导致放弃法律底线和司法裁判,放弃司法专业化,步入法律虚无主义的危险。

  有专家认为,法院在实践中一定要正确认识调解的规律,确实需要调解的,才能运用调解制度解决问题。同时,还建议通过改革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实现调判分离。

  还有一些专家指出,“大调解”要实现诉讼和调解的有效对接,注意区分法院内的调解和法院外的调解;要注意关注法治建设中法院的功能,关注社会的法治需求,防止过分强调调解而忽视权利义务观念的培育,降低法院权威和司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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