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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集团诉民航中南局案开庭

2011年05月10日 00: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詹奕嘉

  【据新华社广州9日电】9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停飞决定不当一案。民航中南局2009年对东星航空停飞的决定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成为原告和被告在庭审上争议的焦点问题。

  东星集团提起诉讼针对的是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下发的一份明传电报。这份电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民航中南局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东星航空从3月15日开始停飞,直至2009年8月被裁定破产。

  法庭审判员表示,此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六个:一是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二是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三是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四是停飞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五是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何在,六是执行停飞决定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在超过3个小时的庭审上,民航中南局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明传电报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原告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这份明传电报中提及的依据只是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如果民航中南局确实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东星航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该在这份电报中予以明确说明。

  针对严义明提出的问题,民航中南局代理人反驳说,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9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法庭审判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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