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预付费消费或可无条件解约

2011年05月10日 03:29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袁国礼)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如果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市工商局昨天推出《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下称《指引》),首次明确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享有无条件解约权。

   《指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更加到位,如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营业场所的使用期限,如果是加盟的,还要如实告知相应的特许加盟情况。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内容,经营者应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告知期限从此前的15日改为20日。经营者需要长时间暂停营业或关店的,要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否则应承担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理性消费,《指引》中还首次向消费者明确赋予了无条件解约权。《指引》规定,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如果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而且免费体验和试用服务不影响解约。《指引》规定,在明示的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市工商局表示,《指引》将于今天起至5月20日期间,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市消协”和“千龙网”等网站公开征集意见。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