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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禁设炼油厂

2011年05月10日 05:40 来源: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 谢丹 实习生 方传宗)日本核泄漏事故给世界敲响警钟。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出台了《福建省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明确重要核设施周围要设置缓冲区进行限制管理。

  省政府法制办表示,此举目的主要是保证核设施一旦发生事故 ,能够有效地实施应急计划,保护公众安全。同时,随着我省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制定规划限制区管理办法显得十分必要,也较为迫切。

  限制人口机械增长 《办法草案》第二条确定了规划限制区的范围, “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是指核电厂外,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五千米的限制人口数量机械增长,对新建和扩建项目按本办法加以引导或者限制的区域。”规划限制区,要建人口规模管理制度,迁入或进入的常住人口或者外来暂住工作人员应通过批准。

  禁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 规划限制区内禁止建设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输油(气)管道等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生活居住区、大的医院或疗养院、旅游景点,以及飞机场和监狱等项目。

  不得新建、扩建港口和码头 考虑到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反恐因素以及反应堆冷却水源的实际需要,还规定“以核电厂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五千米毗邻海域内,不得新建、扩建港口和码头,不得新设置船舶的防台避风锚地。运输石油、液化石油(天然)气、爆炸品及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化学品等船只未经主管机关依法批准不得进入;经批准的运输船只吨位不得超过五千吨。”

  三种方式提交你的意见

  即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办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读者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登录“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该草案网页右侧的《法制建议》,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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