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0日 05:40 来源:东南快报
“炸弹在哪里,是不是真的?快点说!”每当听到酒店人员或者民警急切的声音,18岁的汪某就兴奋不已。他为了寻求刺激,利用网络电话拨打福州、深圳、温州等4家酒店电话,故意编造“酒店有炸弹”的虚假信息制造恐慌。他自己则躲在千里之外的成都,隔着话筒独自偷着乐,觉得很有成就感。
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考虑到其前3次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午夜惊魂
酒店消控中心的电话骤然响起:“12楼有炸弹,赶快疏散人员!”
2010年10月4日2时46分许,福州城沉浸在睡梦中。这时,五一路某酒店消控中心的电话骤然响起。“12楼有炸弹,赶快疏散人员!”电话里,这名男子的声音有点低沉,但每一句都让人胆战心惊。
值班人员出于谨慎,便询问对方的身份。“我姓刘,可以叫我刘督察。”该男子说他已经在赶往酒店的路上,要求酒店先疏散人员,“放炸弹的人可能还在里面,”该男子说完就匆匆挂掉了电话。
值班人员不敢迟疑,立即打电话向经理汇报,接着报了警。接到报警后,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相关领导带着技术人员、侦查人员、防暴警察很快赶到了现场,并要求“尽快疏散客人,保证人员安全。”
该酒店经理说,当时酒店召集了20名备勤人员,配合警方对酒店12楼的每一间房进行排查,疏散12楼层所有人员。
“当时情况紧急,我们来不及敲门,直接用房卡强行开门进去。”经理说,当时已经很晚了,客人都在休息,意见非常大,有些客人不肯离开房间,他们只好说可能有炸弹。客人听了十分恐慌,立马起床到安全地方躲避。但经过半个小时的排查,警方并未发现炸弹,原来是有人故意传播假信息。客人们大多穿着睡衣,但再也睡不着了,对酒店意见很大。为了挽回声誉,该酒店主动给客人减免房费。“当天损失五六万元,之后生意一度下滑,名声变差了很多。”酒店经理说。
成都抓人
面对从天而降的警察,对汪某而言显得很突然。
谁搞的这个恶作剧?他为什么要制造恐慌?对此,台江分局刑侦大队立即介入调查。
警方调查发现,那名男子是租用重庆市枝江电信的中继器,通过UUCALL电话宝打进酒店电话的。通话纪录显示,2010年10月4日凌晨2点42分到3点17分,该男子拨打过10次福州的电话。
10月22日,台江刑侦大队民警赶赴四川成都,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犯罪嫌疑人汪某暂住处将其抓获。“我没有做什么坏事呀,你们为什么抓我。”面对从天而降的警察,对汪某而言显得很突然。当民警告诉他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时,他才低下了头。
据汪某交代,2010年8月中旬,他在网络聊天时得知UUCALL网站可下载打电话软件,当场就下载了UUCALL电话宝软件,然后通过电话宝打电话骚扰别人。10月4日凌晨2时许,他通过UUCALL电话宝打福州114电话,询问有什么知名酒店和医院。114工作人员给了他五一路某酒店总机及附近医院的号码。
随后,汪某拨打了该酒店总机电话,然后转到消控中心,谎称该酒店的第12楼层安装了定时炸弹。听到酒店人员很紧张的样子,他得意地说:“我姓刘,可以叫我刘督察。”之后,他又打电话到医院,称该酒店发生了爆炸,让医院赶紧派急救车过去。
去年9月前,汪某利用同样手段,先后戏弄了深圳市福田区圣廷苑酒店,浙江省温州两家酒店,编造说这些酒店客房有炸弹。每次,他为了证明确有其事,还打电话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故意说得很急。3次事故都惊动了当地警方,制造了恐慌,并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在深圳那次事件中,他还编造了两名在逃犯在房间的虚假信息,造成两名客人被当作犯罪嫌疑人抓起来。
没有忏悔
“我怎么就被抓了呢,运气怎么这么差”。
据查,汪某是四川省广元市人,1992年9月生,家中独子,父母都是务工人员。他大专毕业后,在成都一家装饰公司上班,随后又换了另一家公司。汪某长得眉清目秀,性格有点内向,爱上网。汪某说,他平时工作很无聊,很闷,得知可以在网络上打电话,很开心,立即注册了账号,还说这样省钱又安全。
“听到酒店工作人员慌张的声音,我就特别兴奋。”汪某每次都是坐在电脑前打电话编造假信息的。他认为自己隐藏在网络里,成都距深圳、福州和浙江有几千公里,自己永远不会被抓到的,觉得很有成就感。在法庭上,他没有为自己的行为而忏悔,只是说“我怎么就被抓了呢,运气怎么这么差。”
律师观点
通过网络电话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隐蔽性更强
“这种案例不多见,但危害性很大,必须严惩(犯罪分子)。”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林柏冬律师说,与以前在现场报假警说有炸弹不同,汪某是通过网络电话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其隐蔽性就更强,更不容易被发现,犯罪成本很低,但却造成群众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管理者及警方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疏散人群,排除危险,浪费社会资源。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法官表示,汪某故意编造传播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在前3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是比较适当的。
本报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李洁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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