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2日 00:32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为了使各级政府部门获取物有所值的采购标的,现行法律设置了环环相扣的竞争程序,但对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验收,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建立规范有序的监管制度。采购实践中,仅有极少部分集中采购机构承担验收的监管职责;而绝大部分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是由采购人自行负责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采购标的进行验收。由此而来,政府采购合同依法诞生后,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究竟是怎样提供的,采购标的是否真正属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交付,人们不得而知。从每年审计部门所披露的报告以及采购争议情况来看,采购标的在交付过程中普遍存在猫腻。
分包转包并从中渔利
不管是分包还是转包,采购标的均非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过自己的特定产品或专业技能依照采购文件事先所设定的条件完成供应任务。采购实践中,尤其是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往往会将中标或成交的采购标的高价进行转包或分包。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所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产品或服务的特定需求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均将在采购合同成立后遭遇变更。而原先对所有参与竞争的供应商统一规定的准入资格,在采购标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发生了变化;而变更的资格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可能是落标供应商完全能够满足的,但限于当时的竞争环境而未能如愿胜出。基于此,经过竞争方式达成的政府采购合同,无论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均不允许将采购标的进行分包或转包,否则的话,必然会对其他参与竞争而未胜出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造成侵害。尽管理论上不允许转包或分包,但采供双方在具体执行中总是以合同自由原则而普遍进行。如果仅仅只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一方进行转包或分包,是无法有效实现高额利润的目标。为了能够成功转包或分包,供应商首先必须进行的工作就是与采购部门的承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构筑利益同盟,如此才能将采购标的高于中标或成交价格进行分包或转包。在分包或转包的情形下,最终具体完成采购标的交付的供应商,为了有利可图,必然会对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从而造成大 量 的 工 程 重 大 事 故 以 及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质 量 纷争。
采供之间勾兑虚报工程量
依法通过招标程序所确定的承包商,无论是服务质量或专业技能,均应高于所有落标的施工单 位 , 且 应 当 是 遵 纪 守 法 的 供 应 商 。 但 在 实 践中,为了谋取巨额工程款项,采购人(建设单位)与供应商(施工单位)相互串通,伪造税务发票进而虚报工程量或工程建设项目,对于尚未实施的工程或已实施部分工程,采购人给予办理全额工程款结算的事件却非常多。例如:“济南黄河大桥堤坝加固主体工程至审计时尚未实施,京沪公司与中铁一局及有关单位在2009年第四季度就按合同价款结算了全部工程款1230 .66万元;上海封浜河河道改移工程2008年10月才开始施工,但京沪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在当年第一、二季度就按合同价结算了工程款4377 .41万元。”这是日前国家审计署对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2010年审计报告中所述的内容。由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所实施的政府工程项目,缺乏第三方的独立监督机制,在竣工验收环节没有严格的程序控制规则,致使采供双方勾兑骗取纳税人税款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多年来始终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采供之间共谋“调包”
众所周知,采购标的验收程序是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建立采购承办人员与采购标的验收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的机制,更没有要求执行公正的第三方验收程序,没有规定第三方的验收主体、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没有要求主要验收人员不得为原先的采购人员,以避免串谋。实践中,人们经常听到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价格高、产品质量差的抱怨。除了采购环节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更多的原因则与产品或服务的验收环节缺乏监督有关。通常情况下,在诸多供应商的竞争过程中所发生的大量隐形交易费用,胜出的供应商为了转移风险,需要继续与采购人的主管人员进行勾兑,对中标或成交的采购标的,通过“调包”或偷梁换柱的形式,以低劣的产品或服务充当适格的采购标的或换取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以廉价的零配件取代价格较高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而最终实际交付的产品或服务已不符采购文件当初所规定的要求。所发生的“调包”现象,有时可能是采购人疏忽大意而遭遇蒙蔽,但更多的情况则是采购人的验收部门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沆瀣一气,在采购标的交付过程中进行串通偷梁换柱,从而使采供双方的利益共同体均能够获取丰厚的不当得利。在采购部门的主管人员与供应商负责人之间共同串通的情况下,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质次价高的货 物 、 服 务 和 工 程 , 或 者 对 采 购 标 的 全 部 进 行“调包”,将不为任何人所知,受到损害的将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后果不堪设想。(完)
(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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