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7日 03:14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吴姣姣 莫剑梅 王凌)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1分2分3分4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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