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8日 00: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欧阳君山
改革开放初期,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成长,我国都是一派勃勃生机,显然是与个体工商户的活力及活跃高度紧密相关的。
3月3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个体工商户条例(草案)》;4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并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事实上,个体工商户的投资额虽然相对较少,甚至很少,但显然也属于民间投资的范畴,而且个体工商户与创业的联系更见紧密,因而也与就业及民生问题息息相关。从历史经验看,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甚至民营大企业多是从个体工商户成长壮大而来,虽然时过境迁,经济竞争的激烈程度已今非昔比,但仍不排除个体工商户未来成长发展为中小企业甚至大企业的可能。从这一意义上讲,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构成对“新36条”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进一步看,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需要巩固,尤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健全和提升,可能都离不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支撑。道理很简单,市场之所以能够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要害就在于市场所固有的决策分散化机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道:
“关于可以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上,其生产能力有最大价值的这一问题,每一个人处在他当时的地位,显然能判断的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如果政治家企图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是自寻烦恼地去注意最不需要注意的问题,而且是寻取一种不能放心地委托给任何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委员会或参议院的权力。”
什么意思呢?说白了,个体工商户才是市场机制的真正载体,因为个体工商户天生就是分散化决策和经营的,因而天生就构成市场机制的有效载体。从这一意义上讲,符合经济学家舒马赫所谓“小的是美好的”原则,大了反而不好。改革开放初期,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成长,我国都是一派勃勃生机,显然是与个体工商户的活力及活跃高度紧密相关的。一个系统过大,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甚至信息死角,导致系统活力不足,生产力下滑。
但相对形势的发展和需求,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实际上已是姗姗来迟。截至2010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452.89万户,登记从业人员7097.67万人,已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力量。但我国一直沿用国务院198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尽管期间也几度有补充意见——比如2008年国务院曾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但总体上,相关政策的确是老态龙钟,有欠实事求是的精神,有欠与时俱进的精神。在一个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甚至可说是蒸蒸日上的国家,怎么设想一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一“暂”就是20多年呢?
早该取消和修订了!原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新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再比如,原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这不涉嫌歧视吗?新条例大幅扩围,一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都可依条例成为个体工商户。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还为广为关注的流动摊贩留下余地,而非一棍子打死,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无疑更有人道精神,也体现出对个体工商精神的真正尊重。据称,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表述是流动摊贩也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而且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不管怎样,新条例是大大地前进了。
新的条例也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这无疑也是一大进步,但一个老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那就是个体工商户的责任问题。按惯例,个体户如果经营不善,要承担可无限追溯的责任。一方面,这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相对于企业的有限责任追溯,这又是不平等的,为什么个体户就得承担无限责任呢?是不是也可考虑给个体工商户构建类似于企业的注册资金制度呢?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去探讨和创新。
在个体工商户的问题上,广而言之,在民营经济的发展问题上,值得探讨和创新的地方还有很多。从生产力的标准和高度讲,凡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力的事,政府就应该大力为之,不能老落后于现实和形势。这或许就是一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一“暂”20多年而终于废止的真正启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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