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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醉驾入罪”争议何在?

2011年05月19日 08:18 来源:财新网

  “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表态与刑法修正案并不冲突。当下的争议恰恰折射了当初仓促立法的局限

  【背景】近来,“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5月10日,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5月17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5月18日,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通过新华社发布题为“准确适用刑罚手段 依法惩治醉驾犯罪”的答记者问。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为规范、统一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处罚标准,最高法院已于5月5日向各高级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第一审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的指导,并向最高法院报送候选案件。最高法院将选择典型案件,下发指导性案例,供全国法院系统参照适用。

  目前各方对“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看法不一。反对者认为:“法律既已规定醉驾入刑,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支持者则认为,“很多罪名实际上都存在‘轻微情节不入罪’的可能,‘醉驾’也不应例外。”

  那么,“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表态是否与现行法律冲突?醉驾情节轻微的行为应否入罪?围绕“醉驾入罪”引发的巨大争论,对立法者有何教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表态与刑法修正案并不冲突。当下的争议,恰恰折射了当初仓促立法的局限。目前,最高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由立法者释法,明确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准。

  在刘仁文看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并没有给出醉酒驾驶情节的衡量标准,但依照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他指出,如果对醉驾行为一律判处拘役,执法实践中就会遇到困境。比如,证据怎么收集、司法机关的执法资源到底够不够、能否对所有醉驾行为给予不折不扣的处理,等等。毕竟,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事实上,比醉驾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更多。

  “应该说,此项立法之初,对执法成本、社会利益的核算及执法可行性的考量,存在一定欠缺。”刘仁文认为,“当时,作为对民意的回应,立法机关只是想表达从严惩处醉驾的意图,立法比较仓促。这在立法上是个教训。”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但在刘仁文看来,尽管新规短期内对醉驾行为有相当震慑作用,但从长期看,公安机关能否始终保持这种严打的高压态势,尚有待观察。

  那么,“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是否会弱化法律的威慑力?对此,刘仁文认为,事实上,对醉驾行为,“15天的治安拘留及治安罚款,也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他认为,公安机关对“醉驾入罪”应保持适当的克制,不宜随意以逮捕的方式处理。

  至于“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会不会使有钱有权者钻法律空子?对此,刘仁文认为,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因为它放大了个别“醉驾不入罪”案例的影响。“依照刑法规定,不入罪的应只是非常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

  刘仁文指出,正是因为法律上对“显著轻微”或“危害不大”的规定模糊,才导致目前各方巨大争议。“当务之急是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明确醉驾‘显著轻微’及‘危害不大’的标准”。

  他指出,在此之前,只要能够找到法理的依据,公检法各机关就要保持适当的克制,应慎重“从严执法”。■

   (财新记者 杜珂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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