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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储备是国家国际信用抵押物_

2011年05月21日 08:08 来源:中国经济网

  ■ 卢麒元

  编者按: 卢麒元先生就外汇储备的性质,特别是其法律关系和道德逻辑进行了独到的阐述,虽是一家之言,读来很有启发。特刊发于此,欢迎评论。

  外汇储备不是国家财富积累的成果。强制性结汇而形成的外汇储备,本质上是国家国际信用的抵押物。抵押物在未还原国家国际信用之前,不能视同为主权财富。

  如果,国家用财政盈馀建立主权财富基金,那才是真正的主权财富基金。挪用国家国际信用抵押物充当主权财富基金,打个比喻,这相当于征用在押人质去当兵打仗。

  经济学的基础是哲学。经济学必须建立清晰的概念和逻辑。概念和逻辑出现问题,就无法对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进行正确的解说。更为严重的是,还可能由此而产生严重的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一定要学会识别真假经济学和真假经济学家,在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上,一定要慎思明辩。

  通过强制性结汇创造的外汇储备,本身也是创造国内信用的过程。创造国内信用不等于创造价值。虽然,创造的结果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创造价值是创造财富;创造信用并不直接创造价值;创造信用不过是分享财富的一种手段。

  结论是外汇储备无论如何都不是创造价值或创造财富的结果。外汇储备绝对不能视同为政府的财政结余。政府不能挪用外汇储备用于政府投资和政府开支。

  道理非常简单。外汇储备是国家国际信用的抵押物,这就意味着,外汇储备是国家国际信用的备兑支付手段。在未完成应收应付之前,此资产是处于抵押状态之中的支付手段,绝对不能直接计入国家财政盈余。当然,在法律上,更不能视同为主权财富。请大家设想一下,中国未来不能履行国家国际信用的悲惨局面。韩国人为什么要将1997年12月13日定为国耻日?因为,当时韩国国家国际信用崩溃,必须出让部分经济主权和几乎全部的货币发行主权,以避免国家破产。在韩国人看来,这一天与亡国一样耻辱。

  我们将外汇储备直接拨付政府所属商业机构,形成主权财富基金,可能存在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风险。笔者将在今后的文章中讨论挪用外汇储备的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中国上个世纪末的汇率改革,只是应对经济危机的权宜之计。我们没有为之建立清晰的道德规范;我们没有为之完善必要的立法程序。当权宜之计形成常态之后,我们陷入了路径依赖,并在实用主义的历史惯性中无法自拔。我们不能受制于既得利益,不能将短期行为长期化,不能不顾及子孙后代的未来。

  笔者建议,应对外汇储备管理问题重新展开立法工作。对于外汇储备的概念和逻辑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于外汇储备的形成和管理进行明确的规范。

  最后,笔者提醒各位注意,外汇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汇管理既可以形成主权财富增长,也可以形成主权财富损失,无论是增长还是损失都将深刻地影响国家财政的稳定。

  (作者为财经评论家)

  (责任编辑: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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