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3日 03:48 来源:新京报
■ 谈房论市
将经适房“去投资功能化”,可以让骗购行为无利可图并且还需支付失去市场购房的机会成本。
近日,深圳、杭州、北京、武汉等地不断爆出保障房建设中的一些问题,反映保障房申请存在“骗购”以及变相向公职人员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如深圳市第二次保障性住房初审合格单身家庭公示名单中,有299户成员在政府机构工作,不少人家还拥有豪宅、私车。各方反响最强烈的聚焦点,是保障房作为一项“家庭资产”,被部分骗购者当作了获取暴利的工具。
作为有欠规范而需要综合治理的整个房地产市场的一部分,保障房市场负面信息时有传出同样凸显出发展中的一些困境。如何求解?除了各方强烈呼吁的对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核、强化监管、监管部门“阳光化”操作、对违规者进行严厉处罚等等“治标”措施之外,笔者以为还需要从整个房地产市场制度优化这一“源头”入手,进行“治本”。
从目前取得的共识来看,成熟的、多层次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应当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即上述提及各方关注的狭义保障房)、公租房三大部分。
而上述三类房屋成品中,经适房、公租房属于政府补贴性质的福利性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在产权拥有以及权属流通方面应该有着区别于商品房的制度设计。目前,我国的公租层次的房屋市场尚处在政府“补课”的初建阶段,尚没有建成的公租房投入运转,但对于公租房产权完全属于政府拥有且不能流转(只租不售)的属性,市场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而经适房建设已存续十余年,在这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制度缺陷,需要改变。
按照目前各地执行的经适房政策,经适房被定性为“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房屋基本上是作为一项福利一次性地完全分配给购房者,并且购房者在居住、拥有不长的时间、满足一定的不太严格的条件之后即可流动。这一现状使得经适房实际上具备更多“商品房属性”,而失去了“保障”的性质。
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必须进行改革,方向是:首先应当考虑由个人或家庭与地方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产权比例可按房屋成本中个人与政府分担程度进行确定以体现公理。其次,在产权收益与流动方面进行限定,一是房屋出售时的增值应当按产权比例由个人与政府共享。此外,被保障人居住需要有所限定,购房者在拥有经适房期间不能购置商品房,如欲购置,则必须放弃(售出)其所拥有的经适房产权。同时,待出售的经适房还应当优先供应给新的符合条件的被保障人。
上述几个方面安排的目的,是对经适房进行完全的“去投资功能化”,以打破有骗购图谋者对经适房的“暴利”预期,让骗购行为无利可图并且可能还需支付失去市场购房的机会成本。
□傅子恒(上海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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