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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是霸王条款

2011年05月24日 03:00 来源:新京报

  廖爱玲

  市消协点评五类霸王条款,美容美发、商业零售等行业问题突出

  本报讯 (记者 廖爱玲) 自3月1日开始向社会征集各种“霸王条款”后,昨天北京市消协对首批较典型的5类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市消协副秘书长屈建辉介绍,从消费者意见来看,不合理条款在美容美发、商业零售、机动车销售、物业管理等行业较突出明显。

  ■ 点评

  1 “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消协点评:出租场地的经营者,应对场地和附属设施安全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因场地或其附属设施及服务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经营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消费者可根据《消法》要求赔偿。

  2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

  消协点评:此条款多在商场打折、促销时使用。打折商品在商场未事先标明质量缺陷的,不属于处理品,应按正品对待,出现质量问题,商场应无条件为消费者包修、包换或包退。

  3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消协点评:洗衣店作为专业从事衣物洗护服务的经营组织,应依据衣物材质及特定洗熨要求,给予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经营者不能通过店堂告示免除这些责任。

  4 “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等。

  消协点评:对于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也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5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消协点评:作为经营者,应对其所从事行业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有所掌握和预估,这也是应承担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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