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4日 03:22 来源: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武新 通讯员 李辰)梁女士在北京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马自达3轿车,她认为自己在购车中遭遇了加价,多支付了1万多元。为此,她提起诉讼,要求该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费用,共计2万余元。昨天,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梁女士2276.16元。
法院认为,梁女士给付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的订金1000元,并未冲抵车款,应予退还。验车上牌费、不计免赔保费、车船税按约定应由销售公司负担,但在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时实际上是梁女士自己支付的,此部分费用1276.16元应予退还。有关车辆购置税在双方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在收据中没有提及,实际上销售公司也未收取,不应由销售公司负担。法院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梁女士共计2276.16元。梁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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