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5日 09:25 来源:中国网
近来,许多过会企业备受各界质疑。3月28日,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陇化工”)首发获发审委审核通过。5月25日,西陇化工开始申购。申购前夜,《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深入调查后发现,其存在高新技术资质认定涉嫌造假、涉嫌构成重大违法等诸多问题,登陆资本市场的资格值得怀疑。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存疑
西陇化工招股书称,2008年12月,西陇化工及其全资子公司汕头市西陇化工厂有限公司、四川西陇化工有限公司(西陇化工的全资子公司,下称“四川西陇”)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于2008年1月施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有意思的是,四川西陇2008年1月21日刚刚受到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
对此,江苏省科技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四川西陇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存在重大问题,该公司隐瞒了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况,蒙蔽了相关主管部门,因而得以蒙混过关。他认为,应取消四川西陇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并取消附着于此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额追缴最近三年的应缴税收。
不仅如此,西陇化工也曾遭到其他部门的处罚。招股书显示,2008年1月23日,汕头市国土资源局下发《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汕国土资监告[2008]4号),认定西陇化工因原厂区用地未能满足生产规模的要求,于2005年4月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司厂区北侧建设厂房。该局决定对西陇化工处以罚款人民币11.31万元。
随着调查的深入,《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西陇化工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还存在更多问题。西陇化工招股书关于“研发经费的投入情况”的描述显示,报告期内即2008年、2009年、2010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8197.80万元、76670.51万元、116415.53万元,同期研发经费则分别为1527.62万元、1893.92万元、2653.36万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之比分别为1.99%、2.15%、2.28%。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西陇化工研发投入占比应不低于3%。江苏省科技厅有关人士表示,如果已经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硬要求,应当自达不到要求的当年起即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追缴相关税收。
曾遭工商部门查处
西陇化工招股书称:“2008年1月21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四川西陇化工有限公司下达了成工商处字[2008]0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四川西陇在未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17日期间,擅自生产并销售了冰乙酸、碘化钾、硫酸等56种化学试剂,及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生产并销售了氧化锌、草酸、硫酸钾等另28种化学试剂,该局决定没收公司在上述期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38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四川西陇已经足额缴交了上述罚没款项。”
《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200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章第四十五条指出:“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第四十八条还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内容的实施主体分别是负责生产环节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即质监部门)和负责流通环节的工商管理部门。
而西陇化工的招股书竟然一字未提当地质监部门的处罚情况,仅仅提及了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情况。招股书称,2010年4月26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四川西陇“已于2006年8月18日办理了56种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因此,我局认为四川西陇化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仅据此即认为,四川西陇的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的工商行政违法行为。
事实上,四川西陇擅自生产并销售了冰乙酸、碘化钾、硫酸、氧化锌、草酸、硫酸钾等84种化学试剂。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只提及了其中56种化学试剂补办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关于另外违法生产并销售另28种化学试剂的后续处理情况并没有提及。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这84种化学试剂包含了硫酸等危险化学品,四川西陇实际上已经严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除了工商部门外,质监、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都应对其作出严厉处罚,因此,西陇化工事实上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不得有“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企业对违法违规事只字不提
5月14日,《经济参考报》记者根据西陇化工招股书中提供的公司邮箱地址,发送了相关采访提纲。5月19日,记者联系西陇化工时,对方称并没有收到采访提纲。当日,记者根据其提供的邮箱,又一次发送了采访提纲,对方当日确认收到了采访提纲。5月20日,西陇化工通过电子邮件给本报记者回复称“请与财经公司商量认真对待此事,别节外生枝。辛苦了”。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质疑、涉嫌构成重大违法、环保核查瑕疵等诸多重大问题,西陇化工方面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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