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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应切实减负调差距

2011年05月26日 00:38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个税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满月 网络提交意见逾23万条

  个税改革应切实减负调差距

  专家认为,应积极推进征收模式改革

  记者 王涛 北京报道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公众讨论热度正持续攀高。截至5月25日18时,仅以网络方式提交意见数计,便已达到230544条,此时距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仅一个月的时间。

  对于此次个税改革,包括上调免征额在内的争论颇多,但绝大多数参与讨论的网民的期望和诉求却相对集中,即切实减轻税负、较好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体系可能还需作进一步的调整,同时应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积极推进征收模式改革。

  呼声 上调免征额

  自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5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上调免征额的呼声便不绝于耳。根据此次个税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免征额)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

  一项最新调查显示,48.2%的民众认为标准较低,尤其是北京和上海公众,作为全国工资水平最高的两个城市,表示标准低了的公众比例分别达到52.3%和51.7%。

  其实,不仅是普通民众。25日有消息披露,某网站近日就个税调整等相关问题调查国内百名经济学家发现,七成经济学家认为免征额设置过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表示,确定扣除额(免征额)有一定的标准,就我国而言,扣除额应该依据人均消费支出来考虑。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也曾做出解释:根据前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测算办法,此次调整仍然采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进行测算。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

  “在一、二线城市工作,2384元不要说全部消费支出,支付房租、饭费、交通费够吗?”有网民23日在强国论坛上提出,个税改革方案应考虑差异化。

  一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超大城市,“3000元肯定是不到位的”,生活在这些超大城市的人们尤其是中等收入者的税负困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观。但在一般二线城市或者中西部城市,3000元的免征额可能就差不多。目前全国“一刀切”的免征额标准或存在横向不公平的问题,所以,免征额的标准应适当地照顾地区差异,有所差别才相对合理。

  安体富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一刀切”还是体现地区差异“区别对待”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两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各有利弊”,安体富说,拿“区别对待”来说,东部和中西部的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差距较大,“区别对待”可以体现这种差异,但也存在弊端,比如不利于人才流动等。权衡来看,多数观点还是主张全国一个标准。他同时认为,如果“一刀切”的话,应该依据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较高地区的标准来考虑。

  期待 税制调整与物价变动挂钩

  除了免征额具体水平的争论外,网民还期待免征额能与物价变动挂钩。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4月份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5.3%。有媒体24日援引业内观点预测,5月CPI仍将维持高位,同比增长在5%以上,并有可能会再创新高。

  专家认为,应探索建立物价变动与个税免征额挂钩的机制。安体富介绍说,国外一些国家便已实行个税扣除额指数化,即物价上涨10%,扣除额也相应上涨10%。具体调整的时间可依据物价变动的情况而定,不一定每年都调整。物价变动较快的话,可以2年至3年调整一次,如果物价相对稳定,也可3年至5年调整一次。这样能更好地符合实际,“如果物价上涨,扣除额不提高的话,实际上是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的调整也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一项重要内容。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草案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披露,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94%,其中选用5%税率的比重约为70%,比按现行9级税率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所占比重,增加了17个百分点,进一步减轻了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然而,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的社会基础不支持西方式的高税额、高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累进税率过高会导致富人逃税。倒不如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同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幅度,像俄罗斯那样实行单一税率的“平税制”。

  对此,安体富表示,单一税率由美国学者提出,后来在俄罗斯实现,目前东欧一些国家也实行单一税率。俄罗斯实行单一税率有一定的背景。当时,俄罗斯税务税收流失非常厉害,如果税制设计得很复杂、税率过高的话,富人偷逃税的动力较大。实行单一税率之后,可以节约成本、降低偷逃税动力,提高其税收遵从度。从长远来看,单一税率的税制设计对收入影响还需进一步研究,另外,这样的税制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

  专家普遍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不适合实行单一税率,但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体系可能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整。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认为,45%的最高边际税率偏高,30%左右比较合理,7级级次也偏多,4级至5级比较合理。

  推进 个税改革应迈出“实质性”步伐

  一位网民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应仅停留在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的上调上,而应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建议按工资收入与其他收入综合征税,使高收入者多缴税,同时加入家庭赡养系数。”此前的一份调查表明,超过60%的网民认为个税调整对中产阶层利益关照不足。

  “个人所得税不只是组织财政收入,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李炜光提醒说。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降低端税赋、适当增高端税赋和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实际上是三大要点,都是收入分配方面要做的优化。在他看来,在国家要大力培育中产阶层的背景下,作为调节收入分配一个重要手段的个税并没有体现培育中产阶层的方向。

  在安体富看来,更好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很重要的一点是征纳模式。他提出,个税改革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以至最终实行综合征收模式。

  据了解,在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条件下,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有11个税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这容易出现重复计税或增加纳税人负担的问题。”李炜光表示。

  所谓“综合和分类相结合”,安体富解释说,是把一些经常性的收入纳入综合征收范畴,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另外的非经常性项目,比如稿酬所得等还继续实行分类征收模式。

  而在综合征收的模式下,是将一个计税区间内个人所有收入进行加总,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再乘以相应税率计算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有一个要求,就是一个人的个人收入不管来自什么渠道,都要反映在一个账户上,这在我国是没有做到的。”李炜光说。

  “关键是弄清楚纳税人工薪之外的收入状况”,安体富说。他进一步建议,要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具体包括实行税号制、实现收入完全货币化、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非现金结算等,最重要的就是建立税务、企业、金融机构、公安、海关等部门之间的联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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