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7日 03:39 来源: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阳淼)昨日凌晨,酷6被裁员工赴劳动部门投诉代表致电本报记者告知,北京劳动部门已确认酷6网本次裁员无效。酷6网随后发来声明,表示已收到劳动部门的相关通知,将开展自查并改进,但不会改变裁员计划。
被裁员工微博(http://weibo.com)称酷6被要求30日前整改
在被裁员工群体的官方微博上,此事得到披露:“2011年5月26日凌晨00:45,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认定酷6网5·18裁员事件为违法行为,确认此次裁员无效,并责令酷6网5月30日前限时整改。同时正式文书已下达酷6网相关负责人。”
被裁员工昨日在海淀区劳动局度过了16个小时后,获得了裁员无效的认定书。一位被裁员工向记者介绍说:“劳动部门的同志非常尽责,昨天一整天都在取证、质询。到了今天凌晨0点45分,局领导亲自宣读了裁员无效的认定书,并加盖公章。这份认定书的送达单位是酷6及下属公司,因此只是对我们宣读,并没有给副本。”
记者就此致电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人员回复称,此事市局高度关注并已经介入,因此宣传口径以市局为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收记者采访提纲后,尚未予以回复。
酷6称将自查并改进但不改变裁员计划
酷6网昨日向记者发来声明,表示已收到劳动部门的相关通知。酷6网将对裁员程序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展开积极自查并改进,但公司既定的裁员计划并不会做出调整。对相关决定,如有必要,酷6网可能会申请行政复议或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利益。
自酷6网5月18日宣布裁员20%以来,这一事件已持续8天。酷6董事长吴征、代理CEO朱海发均发表声明称裁员系转变商业模式需要,而被裁员工则认为此次裁员未事先告知、存在暴力裁员现象,并以此向劳动部门投诉称裁员无效。
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摘录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节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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