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7日 07:12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 牛娟娟
我国预付卡产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诸如预付卡市场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预付卡腐败”现象。
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国务院办公厅于日前转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针对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从防范金融风险、加强税收管理、维护持卡人权益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措施。市场普遍认为,《意见》的出台意味着预付卡行业进入了“全面监管”时代。
随着近年来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今天的人们对形形色色的购物卡并不陌生。从会员卡到商场代金卡,再到“有刷卡机处都能用”的消费卡,各种购物卡不断升级换代,旅游、购物时带上一张预付卡,已经成为许多人的习惯。有关调查显示,2008年,中国预付费市场规模就已超过8000亿元,并以两倍于GDP的增长速度扩张。另有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国内流通领域预付卡发卡资金规模达到10925亿元,交易笔数17.5亿次,吸收沉淀资金约397亿元。
然而,预付卡产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问题,预付卡市场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也助长了“预付卡腐败”现象。事实上,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发出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准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20多年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中央出台意见规范预付卡市场,也无疑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我看来,此次《意见》出台最大的意义在于控制风险,包括市场的、金融系统性的乃至社会性的风险。”有关业内人士表示。
首先,《意见》在积极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着力不少。针对当前预付卡市场中发卡人掌握巨额客户预付资金,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监管,隐含潜在金融风险。《意见》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要求人民银行、商务部分别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加强管理。同时还对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放备付金,并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则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都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预付卡业务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其次,当前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此次《意见》将“预付卡腐败”被列入整治重点,旨在切实防范重大社会风险,加强反腐败工作力度。
《意见》还明确要求,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有分析人士就此指出:“此次《意见》明确把收受购物卡以同等数额的受贿现金论处,这是有积极意义的,必将对防治公务贿赂产生积极影响。”此外,由于《意见》对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情况,有明确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要求,这也将对有效监控资金流动、加强事后资金追查发挥积极作用。而在加强税收管理方面,针对当前发卡人根据购卡人要求随意开具发票、通过税前列支购卡成本偷逃税款等破坏税收管理秩序行为,《意见》明确规定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要求坚决查处在售卡环节开具虚假内容发票、购卡成本在税前列支等行为。
此外,针对当前持卡人意见较多的卡片到期后不退余额、预付卡有关合同不同程度存在“霸王条款”等现象,《意见》还分别明确规定了记名、不记名预付卡的有效期和超期卡内尚有余额情况的处理办法,最大限度地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并要求工商部门多措并举,切实维护持卡人权益,此举对于规范预付卡消费行为、规避预付卡消费市场潜藏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