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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利华涨价后文:“国家发改委不会处罚”

2011年05月27日 09:24 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讯 “此次联合利华涨价是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与上次情形不同,此次并没有发现联合利华公司有提前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因此不会做出处罚。……价格法并没有规定企业不能涨价。”

  5月26日,就联合利华最新涨价举动,经济观察网援引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人士当天的回应,作出上述报道。

  此前的5月6日,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接受了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彼时,在表明充分了解中国国情的同时,联合利华表示尊重这一处罚决定。

  进入5月下旬,广州等地媒体相继报道,联合利华旗下的夏士莲、力士等品牌的洗发水、沐浴露分别涨价10%左右。此次涨价距离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对联合利华开出200万元罚单,尚不足一个月。

  外界争议顿起。对此,经济观察网援引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人士的话称,“国家发改委对相关企业违法涨价行为进行惩罚的依据是《价格法》,但是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联合利华的此次涨价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而《价格法》也并没有规定企业不能涨价。”

  根据5月6日国家发改委在官网发布的关于“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受到严厉处罚”的通报,国家发改委认定,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

  彼时有不同声音。对国家发改委5月6日的决定持异议者指出,《价格法》并不是一部禁止涨价或不涨价的法,它用以界定政府干预价格的范围,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类别。对于洗涤用品、食品等这类属于市场竞争业态的一般消费品,企业完全拥有定价权,只要不构成垄断。从国家发改委5月6日披露的信息看,联合利华在洗发类、洗肤类、衣物洗涤类产品上“对市场价格有较大的影响力”,但是否达到市场的过度集中或居市场支配地位,则未有定论。

  此外,持异议者提出,联合利华等公司拟议中的涨价,主要或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或因劳动力成本上升等等,是企业基于生产要素状况作出的正常经营调整。而执法部门也并没有提供该行业相关企业串通涨价,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等的证据。

  对于国家发改委指称的“散布涨价信息”,法律界人士提醒,只有不正当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才属违反《价格法》。“指称联合利华多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日化产品涨价言论,引发部分城市出现日化产品抢购潮,执法部门的推理过程,掺入了意想的成分,缺乏明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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