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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严控“商住两用”

2011年05月28日 02:58 来源:新京报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北京市消防条例》;针对大兴“4·25”火灾作出多处修改

  北京立法严控“商住两用”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北京市消防条例》在交付表决前,针对大兴“4·25”火灾作出了多处重要修改,以防范此类事件再发生。

   昨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北京市消防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于大兴“4·25”火灾正发生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火灾事故情况及此次火灾暴露出来的农村地区自建房屋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对消防条例的修改进行了补充完善。

   据市消防局副局长骆原介绍,条例新增“宣传教育”一章,明确每年11月9日为“北京消防日”。

   储存危险品场所不得与住所“同屋”

   针对同一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存储、人员居住场所“三合一”,人员疏散困难,条例增加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对于非易燃易爆危险品,虽未采取禁止性规定,但作出了比消防法更严格的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一般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确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经营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严控“商住两用”尚未设定罚则

   住宅楼“商住两用”数量庞大,条例作出严格规定将如何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法规二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提出严控“商住两用”是一个倡导性规定,条例中尚未设定罚则。但严控“商住两用”一旦获得表决通过,纳入法规,相信政府部门会出台相应举措。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监督小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 焦点

   自建房应符合农村消防规划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4·25”火灾发生在农民自建房上,暴露出农民自建房消防规范的问题。

   条例增加规定,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消防局防火部副部长张先来表示,农村以及城乡接合部的火灾隐患问题是人们一直关注的焦点。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派出所可依法处理消防违法

   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日常监督检查的权力,但未赋予其处罚的权力。

   条例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此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位范围,互相配合。

   张先来表示,条例是对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作出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公安机关对监管实行的是监督抽查,现在还有一个火灾隐患的情报信息机制,我们公布了举报电话,两者结合起来,监管面就比较大了。本报记者 杨华云 郭超

   ■ 解读

   政府对消防承担监督责任

   条例强化了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消防责任。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考核评比。

   王子强(市政府法制办副处长):消防安全由社会单位和个人承担主体责任,也就是第一责任人;第二个就是对公安消防机关承担消防法的执法责任;再一个,相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对于政府,主要承担的是领导责任,包括指导、督促、协调、检查等,将部门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这都是政府的职责。

   无供水设施 政府组织建

   条例明确了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公共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同步建设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消防水池等设施。

   

   张先来(市消防局防火部副部长):没有供水设施的区域,要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障消防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因检修、施工等原因不能保证消防供水的,应当提前告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改造并按规定配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 本报记者 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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