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30日 00:0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魏文彪
国务院办公厅23日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让利用购物卡行贿行为变得“有迹可循”、有据可查,因而有利于一定程度上减少利用购物卡行贿现象的发生。
但部分单位与个人完全可以采取每次购买1万元以下购物卡等变通方式规避规定,同样可以达到利用购物卡行贿的目的。
一些单位与个人所以利用购物卡行贿,说到底是因为部分官员掌握的巨大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的制约,因而通过行贿购物卡方式来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正因为如此,只要官员的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的制度性制约,即便利用购物卡腐败方式得到遏制,同样会滋生出其他行贿与受贿的变异形式。所以,打击包括利用购物卡行贿受贿在内腐败行为,最为根本的还是要不断健全与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并强化对于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唯有从制度上实现让官员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才能彻底清除包括利用购物卡行贿受贿在内各类腐败行为,不断促进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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