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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加强大米出口管理

2011年05月30日 12:31 来源:商务部网站

  据《越南经济时报》5月30日报道,越南粮食协会(VFA)最近通知已按109号规定具备存储、碾磨大米仓库和厂房条件的大米出口商尽快将材料提交工贸部办理许可证。109号规定要求,大米出口企业须至少有一个容积不低于5000吨稻谷、符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统一标准的专用仓库,并至少有一个加工能力为10吨稻谷/小时的碾米厂。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期间,仓库和加工厂所有权属于企业且位于其所在省、市有大米出口或有能经营大米出口活动的国际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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