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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上调部分工伤人员待遇 月补贴最高增185元

2011年05月30日 13:37 来源:中国经济网

  青岛市企业1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的伤残津贴将增加185元。29日,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此次对工伤人员定期待遇的调整,惠及工伤职工2521人,是青岛市第7次对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青岛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各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符合待遇调整条件的企业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人均月增加174元,人均达到1894元,其中1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5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5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生活护理费方面,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伤人员完全护理依赖的人均月增加131.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人均月增加105.2元,部分护理依赖的人均月增加78.90元,调整后,完全护理依赖的月人均1189.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月人均951.6元,部分护理依赖的月人均713.7元。企业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增加61元,达到月人均839元,其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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