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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孩酒精“煲蜡” 烧伤旁观童

2011年06月01日 04:12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法院昨一审判赔49.8万元 卖酒精老板担责30%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杨博 通讯员张文芬)中秋晚上,为求刺激,四个小孩在玩自创的酒精“煲蜡”游戏中,突然窜起的火苗将旁观的小孩烧伤。昨日,高明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该宗酒精烧童案,受害小朋友一审共获赔49.8万余元,其中售卖酒精给未成年人的药店老板担责30%。

  2009年10月3日恰逢中秋节,晚上9时多,高明荷城街道西苑小区内,小方、小强、小勇、小灵(均为化名)四个小孩在玩自己发明的“煲蜡”游戏。觉得不过瘾,小方、小强便到文华路永某堂药店买下纯度为95%和75%的酒精各一瓶。返回小区后,小勇看着小方小心地将纯度75%的酒精分多次倒向蜡烛燃烧处时,随手将纯度95%的酒精直接泼向蜡烛。蜡烛的火苗突然窜起,点燃了旁观的小明(化名)的衣服,小明被烧伤。

  后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明全身多部位烧伤,其瘢痕形成属三级伤残。意外发生后,由于对事故赔偿责任产生分歧,小明将多方告上法院提出索赔。

  经高明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小明受到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偿金、护理费等,共计56万余元。法院认为,虽然永某堂药店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其出售高浓度酒精给未成人的行为对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责任,故应对小明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小明30%的损失。同时,受伤的小明是未成年人,事发当晚,其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20%责任。而参与“煲蜡”游戏的小方、小强、小勇、小灵四位小朋友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原告小明的损失依责任大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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