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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大对骗取保障性住房处罚力度 骗租“十年禁申请”

2011年06月01日 14:49 来源:中国经济网

  骗租保障房“十年禁申请”骗购保障房“终身不受理”

  5月31日下午,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批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汕头市港口条例》。会议决定许可对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代表梁创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会议还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5月31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修改决定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新规定加大了对骗取保障性住房处罚力度,对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进行了区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都将重罚,但力度不一。

  骗租保障房

  罚3万+10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房

  新规定指出,对于申请公租房、廉租房或租房补贴的,若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原本不符合条件,却以隐瞒或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主管部门将驳回其申请,处3万元罚款,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若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也将驳回申请,处1万元罚款,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骗购保障房

  罚10万+终身不得再购保障房+10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房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若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原本不符合条件,却以隐瞒或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主管部门将驳回其申请,处10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另外,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其其他住房保障的申请也将不予受理。

  若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原本符合条件,但有上述违法行为,主管部门也将驳回其申请,处3万元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5年内,其住房保障申请都将不予受理。

  已骗上手的

  加处一倍罚款+补交租金、利息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若当事人已经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一旦主管部门查明,除了要解除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或者责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解除买卖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并按上述骗租、骗购的规定追究责任,还要加处一倍罚款,即最高20万元罚款。同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对于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修改后的《条例》也加大了处罚力度。主管部门不仅要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责任单位处10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处分。修改前,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为3000元,未提及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责任编辑:马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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