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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对等金融监管

2011年06月09日 07:16 来源:金融时报

  申世军

  近期,国际舆论对我国对等金融监管的呼声再起。一方面,欧美等驻华商会继续要求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放开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无论是欧盟商会近期出台的《欧盟企业在中国》调查报告,还是美国商会今年发表的白皮书,都以所谓“对等”金融监管和对等开放的名义,表达了允许其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此前没有相关诉求的其他各国商会也开始发文要求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例如,上月底澳商会推出《澳大利亚在华金融机构建议书》,直言希望我国政府开放金融监管限制,并在中西部地区进行试点。对于国外商会的这种诉求,需要理性地分析看待。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已迈出了很大步伐。近年来,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方面,我国无疑做出了良好表率。一方面,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2006年以后我国已取消了所有对外资银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立形式,包括所有制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国内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给予外资行国民待遇。另一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也一直致力于持续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尊重外资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以银行间市场为例,2008年以来,人民银行已相继批准了摩根大通(中国)、花旗银行(中国)和渣打银行(中国)三家外资银行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而目前全部做市商仅为25家。同时,在债券承销业务方面,有媒体近日也报道称有外资银行将获得承销资格。此外,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上,在102家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的金融机构中,约半数为外资行,更有部分签约外资行已成为活跃的市场参与者。可以说,我国相关部门对外资机构参与国内金融市场已采取了非常积极的态度,监管一视同仁,开放领域也在逐步扩大。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恰恰是中资金融机构当前未享受到对等监管和对等开放。必须承认,在中外对等金融监管和开放方面最显著的一点,是当前中资银行在国外开展业务依然受到不平等的监管,而且业务范围也较为狭窄。一方面,从机构设立来看,截至去年,我国仅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等被批准在美设立分行。另一方面,中资银行从代表处设立到获准设立分行则要经历很久历程,从申请设立代表处或分行到被批准也要经历一个较长周期,一般在一年以上。例如1997年7月工商银行就在纽约设立代表处,但直到2008年9月才获批准成立分行。此外,银行的营业范围也受到较大限制。目前我国在美设立的分行中,除中国银行两家分行外,其他分行只能从事批发性商业银行业务。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中资银行未受到对等监管对待,突出体现在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对中国的综合监管能力(CCS)仍未最终承认,而仅承认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正在不断改善。

  第三,要充分认识到对等金融监管不是“一刀切”式监管。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所主张同等监管的利益诉求,需要谨慎对待。对于外资机构而言,其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前是否已具备了对国内经营环境和监管环境的充分认识,在进入市场初期是否具备良好的风险管控能力和不同监管框架适应能力,这都存在疑问。这些疑问如不妥善解决,势必会增加我国金融市场风险,对于我国经济稳健发展不利。因此,对于外资机构的进入,必然要求不能“一刀切”式对待和监管,要注重其经营行为的引导,尽可能地降低其可能会给国内金融系统运行增添的风险。由此,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市场之前,对其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等进行适当的针对性监管,对外资金融机构准入加强测试,加强风险控制,是完全必要的。这并不是不对等监管的表现,而恰恰是出于维护国内金融安全的考虑,出于促进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后更好发展的考虑。

  金融市场开放是一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在这一过程中,坚持对等监管和开放是实现互赢共利的手段之一。有朝一日,当各国商会能理性看待我国金融开放的卓越成就时,当我国的金融机构能够快速在他国设立机构、开展全部业务、不受国别歧视时,再来讨论对等金融监管和开放问题,或许才是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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