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3日 00:0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孙瑞灼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评估”,同时在赋予评估机构权力的同时,还要让其承担起责任,对评估结果负责,实现权责对等。一旦发现评估结果不客观公正的,要予以严厉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日前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房屋征收按市价评估补偿。
我认为如何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不被干预,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独立、公平、公正,仍是我们要考量的重要问题。
纵观近几年因房屋征收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对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公平性的争议上。如今,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上改变以往由政府部门确定补偿标准的做法,引入中立第三方,由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机构来确定补偿的标准,应当说是更加公平合理。但问题是,作为第三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机构,会否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丧失独立的立场,导致评估结果有失公平、公正呢?这种可能性完全存在,不得不防!对此,法律显然没有做好应对的准备。《办法》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但对单位和个人干预评估工作该如何处罚,却缺乏只言片语。与此同时,如果评估机构做出事实上有失公平的评估结果,该负什么责任?该如何惩罚?《办法》也缺乏相应的规定。这无疑是个致命缺陷!
更为重要的是,按照《办法》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可见,评估专家委员会是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最终权威机构。可按《办法》的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是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也就是说,评估专家委员会本身是由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价格评估能不受政府部门的影响、保持中立的立场吗?这是值得怀疑的。
因此,在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上,还需进一步探索。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双方利益急剧冲突的情况下,防止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委员会不被非法干预,必须摆在重要位置。我认为,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评估”,同时在赋予评估机构权力的同时,还要让其承担起责任,对评估结果负责,实现权责对等。一旦发现评估结果不客观公正的,要予以严厉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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