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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规拟禁"炒停式营销" 停售不能再忽悠人

2011年06月14日 09:06 来源:中国网

  “这项保险产品下个月就要停售了,新的替代品肯定要比旧的保费贵,同样的保险,现在不投保就吃亏了。”“停售的保险是因为保障多,现金价值高,不要错过‘末班车’啊。”不少市民对保险代理人这样的促销一定不陌生。不过,今后如果你再听到保险代理人以“停售”、“终止发售”等理由推销“热门”保险产品,就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了。

  记者昨日从保险监管部门获悉,保监会最新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明令禁止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也就是说,人身险销售再也不能借“停售”名义,忽悠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否则将受到重罚。

  “炒停”成行业潜规则

  “由于我想给自己购买一些保险提高保障,所以找过一些保险公司进行咨询。经常有代理人跟我说,哪种产品很好,但马上就要停售了,如果现在不赶紧投了,以后就要交更高的保费才买得到了,总是催着我买。有时候自己也真会怕吃亏就糊里糊涂地买了,后来才发现并不一定很适合自己,但是再退保损失就大了。”一位已经买了几份保险的章小姐深有体会地告诉记者。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借停售炒作推销保险的方式,其实早已成为了行业中的潜规则,保险公司对此也不否认。不少保险代理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冲击开门红或完成季度、半年任务,经常会以以后再也买不到、新产品价格更高等概念向客户宣传,吸引客户在短期内购买该产品。

  市场人士分析,这种行为其实是利用了市民在产品信息不透明情况下的盲从心理,通常用于保险公司短期业绩的突击。由于代理人找准了人们怕吃亏和容易跟风的羊群心理,因此,一般保险公司以“停售”概念进行产品营销后,相关产品的投保量都远超正常的投保水平,这种营销方式对于保险公司短期内冲刺业绩的效果是相当明显的。

  违规者将受重罚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新的《办法》规定,停售产品需报备,即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此外,新规还特别明确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决定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使用情况的管理,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义进行宣传炒作及销售误导。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办法》意见稿中,对于“炒停式营销”可能引发的销售误导,保监会也将下“猛药”加重处罚,一旦发现有保险公司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的,保监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

  业界声音

  “炒停”难界定

  对于保监部门的新规,保险业界人士表示,虽然这将可以更好地规范市场,还市场一个正常的竞争秩序,但是,对于“炒停”误导这一行为如何界定是关键问题,它和“正常告知”如何区分仍有待确定。

  一些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是不是只要提到产品会停售就算是误导?如果保险公司的产品确实会在下个月停售,那么营销员告知客户也是很正常的。因为如果保险公司的某一款产品确实即将停止发售,那么保险代理人在向客户进行产品推广时,是有义务向客户如实告知产品信息的。因此,希望在监管部门正式开始叫停“炒停”之前,应对“炒停”进行明确的定义区分。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分析,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由于“炒停”通常是由公司自发进行,很少有统一规范的企划文案、宣传材料等,一般是由销售人员口头宣传,或是通过销售人员自发印制的非正规文件进行宣传。所以,取证也就成了监管部门如何进行认定操作的难题之一,这一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那么禁止“炒停”行为将较难达到预期目的。 (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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