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6日 08:08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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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本报讯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保障检察权特别是侦查权依法正确行使,规范执法行为,最高检决定从今年5月至明年1月深入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根据最高检的要求,检察机关将深入排查和剖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和不廉洁等问题,切实转变执法作风,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内部检查与开门检查、自查与互查、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方法。认真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和改进涉检信访工作,畅通人民群众诉求渠道,巩固和发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成果,切实解决影响检察机关形象的突出问题。
据介绍,开展这次专项检查活动,是保障检察权特别是侦查权依法正确行使,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要求检察机关必须首先依法、依规、依纪、正确地行使包括侦查权在内的各项法律监督权,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同时,要紧紧抓住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大力气予以集中整治,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专项检查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组织机构、人员力量、物质保障等各个方面,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为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郑克文)
关注①
以规范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核心阅读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全面整合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业务规范以及纪律规定,对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业务岗位的基本操作规程作了明确规定。
在采取一系列内外监督措施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2月颁布了《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这是为了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监督自己,”高检院办公厅相关负责人谈到《执法规范》时告诉记者,“着眼于促进自身公正廉洁执法,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我们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每一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作出明确、严密、标准、可操作的规定。”
据了解,《执法规范》充分吸纳了近些年检察改革的最新成果和各地加强规范化建设的成功经验。《执法规范》的编纂过程,是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发扬民主、凝聚全国检察机关智慧的过程。在《执法规范》起草之初,高检院还收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关于执法办案工作的制度规范,研究借鉴好的做法。
可以说,《执法规范》既是各级检察机关所有业务部门、业务岗位的基本操作规程,又是各级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强制性规范,对于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翻开这本《执法规范》,里面全面系统地梳理近千件与检察机关执法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和业务规范性文件,将目前分散在上千部法律、司法解释和业务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执法办案的规定全面整合为9篇、63章、近20万字,囊括检察机关主要执法行为、基本执法环节及执法流程的操作规范,涵盖了从执法办案初始环节到案件终结的执法办案全流程,形成了统一、完备、权威的业务工作规范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规范地执法,对基层执法办案人员来说,重要性不言而喻。比如,《执法规范》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对检察机关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提出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守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同时明确了适用条件、办理程序。
不仅如此,规范执法还能切实提高办案能力。2008年,湖南省株洲市检察院查办一起特大受贿案。由于该案影响大、涉案人员多,该院反贪局全体22名干警全部进驻办案一线。起初,犯罪嫌疑人始终不肯交代问题,使案件一度陷入困境。该院检察员黄建湘回忆当时的情形说:“当时干警们认为,案件陷入困境主要归因于办案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于是,我们及时调整侦查思路,讯问、询问、取证更加注重规范有序,让犯罪嫌疑人无机可乘,很快获得了重大突破。”
关注②
“上提一级”改革全面铺开
核心阅读 “上提一级”,是指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研究和论证,于2009年9月下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开始试行“上提一级”改革。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介绍说:“这一措施,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理,需要变革的不只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主体、报请和决定审查逮捕的程序与方式,还有传统的侦查观念和模式、信息化条件下的配合和衔接机制等,看似‘内部问题’,事关反腐大局。”
在具体落实中,如何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省级检察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或工作意见,在“上提一级”案件的受案、介入侦查、审查决定逮捕、逮捕执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个环节均作出细化的规定,以利于统一各部门对职责分工、办案流程的认识,避免在具体操作时出现争议。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工作意见(试行)》中不乏亮点。负责起草该《意见》的浙江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同一个院对职能管辖的监督比较困难,使得违法管辖问题时有发生。为此,《意见》对职能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统计,截止到2010年底,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全面实施了改革。今年,这项改革将在全国全面推行。
从一年多的实践效果看,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通过对检察职权的内部调整和重新配置,加强了对侦查权和逮捕权的监督制约。不仅各级检察院侦查部门更加注重立案前的初查工作,自觉规范了侦查取证工作,而且上级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对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达到了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检察机关侦查权依法、公正行使的目的。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由于增加了上级院审查环节,并且需要异地报送案件,办案时限紧张问题突出,因此一方面需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自侦案件的刑拘期限,另一方面需加速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以建立网上传输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本、远程视频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的网络通道。
关注③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检务公开
核心阅读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是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重大举措。
“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到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检察权的运行如果没有‘阳光’照着,日子久了,容易产生腐败。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检察信息都能畅通无阻地让人民群众知晓,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客观需要。”——关于“阳光检务”,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如是说。
2008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下发,正式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此后,广东省检察院相继出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的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工作的规定》。
而在广东省检察机关推出的“阳光检务”8大措施中,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位列第一条。在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查询人只需要通过顺德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验证身份并授予查询密码,就可以登录该院网站查询案件,持续对全案整个诉讼流程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此外,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查询信息项目还增加了相关法律规定和依法应当向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设置了“查询人留言”和“本院回复”互动功能,查询人在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时不仅可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还可以就案件处理中的疑问与该院进行沟通。没有条件或能力上网的诉讼参与人,通过电话查询,同样可以足不出户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如今,“阳光检务”不仅被广东人称道,在很多地方,“阳光检务”都是一个响当当的品牌。“各省级检察院均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自己的检察网站或加入了本省的政务信息网,与市、县(区)院检察外网建立链接。网站设立阳光检务、网上接待室、检察官便民服务站、检风监督、检察新闻等栏目,不断加大信息量,加快更新速度,提高检务公开的实效。”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按照便民利民原则,采取设立检务公开大厅、实行案件公开审查、举办检察开放日等多种形式,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深化‘检务公开’,将人民群众关心的事项公之于众,加强了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接受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阳光检务’正逐步成为每位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最高检负责人说。
上图为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向本院的人民监督员介绍检察院工作流程。 李正刚摄
下图为检察官正在和人民监督员热烈讨论评议承办的案件。杜 法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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