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6月21日发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1-苯基-3-甲基-5-吡唑啉酮(1,Phenyl-3 -Methyl-5-Pyrazolone)反倾销日落复审事实披露。
在该披露中, 由于没有中国企业应诉, 反倾销局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采用印度生产价格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最终,中国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被认定为20-30%。
反倾销局也综合考量进口数量、市场份额、进口价格、产能、销售数量及费用、利润率、库存量等因素,认定中国产品仍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反倾销局要求各利益攸关方于6月24日前提交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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