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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未上市股权基金纳入监管范畴是基金法修改重点

2011年06月27日 07:25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 李侠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今天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召开。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大会主题发言中表示,在已经向国务院十几个部门以及市场征求过一轮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进行了修订,即将提交人大财经委全体委员会讨论,在讨论通过后就会提交国务院正式征求意见。她表示,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纳入基金法调整的范围,是本次基金法修法的一个重大调整。

  吴晓灵表示:“全国人大财经委近年来一直在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希望通过本法的修订为股权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吴晓灵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全国人大财经委了解到目前社会上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问题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看法,主要集中在证券的定义、金融活动的行为准则与监管边界、基金的组织形式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等三个方面。

  关于“证券的定义”,吴晓灵指出,我国的立法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界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其中关于“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说明还有本法未列举的证券。

  吴晓灵认为,《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这就证明还有未公开发行的证券,因而不能认为未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权凭证不属于证券范畴。如果有了这种共识,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把买卖已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权凭证、债券、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纳入证券投资范围则是顺理成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的范围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这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大调整。”吴晓灵称。

  吴晓灵指出,金融立法是为了规范某类金融行为,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活动应遵循同样的行为准则。至于这种行为准则的实施是靠行业自律还是靠代表公权力的监管机构来强制推行,则应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加以区分。“按照法律关系和行为准则立法,按照行为的社会效应进行有区别的监管是本次修法的理念体现。”

  吴晓灵最后指出,基金是资金的集合,是投资的渠道。根据不重复纳税的原则,基金的投资人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后要纳税,基金的资金投入一个主体后在主体运行环节需纳税,基金管理人是市场纳税主题,从基金获取管理费及其他收益后也要纳税。基金这个资金集合在这些环节中都是通道,因遵循各自纳税的原则,这样对投资人才是公平的,也符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适用效益的原则,是对投资人利益的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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