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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深化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促污染物减排

2011年06月27日 09:25 来源:中国经济网

  自1983年有历史记录以来历年的监测资料显示:山东省水环境质量以1997年为分水岭,总体经历由轻度污染(1983年以前),到中度污染(1984年至1987年),再到重度污染(1988年至2005年),然后又恢复到中度污染(2006年至2009年)的过程。到2010年,总体上已恢复到1985年以前的水平。

  

山东省:深化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污染物减排

  近年来,山东省通过不断深化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为“十一五”成功治污减排提供了重要推动力。2007年,山东省在南水北调沿线、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启动了生态补偿试点,2008年又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在全省所有重点流域全面推行生态补偿机制,同时建立了环境保护“以奖代补”制度,并在大汶河流域开展了上下游协议补偿试点,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地探索。

  在构建生态补偿机制中,山东省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赔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个人、企业、地区给予补偿,同时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了项目补助、直接补偿、协议补偿和“以奖代补”等具有特色的生态补偿模式。

  对生态保护建设项目给予补助。由于达标排放企业关停并转、实施“再提高工程”或深度处理工程、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污染点源和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在污染减排中具有重要作用,山东省对项目建设主体进行补偿。具体操作中,主要根据工程消减污染物效果和投资额确定补偿标准,对因实施结构调整而造成达标企业关闭、外迁的,统筹其他资金给予补偿;对实施“深度处理工程”、“再提高工程”的,原则上按照所消减污染物处理成本的50%给予补偿;按治污规划新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通过贷款贴息和建成奖励等方式给予补偿。

  对退耕(渔)还湿的农民给予直接补偿。山东省通过退耕(渔)还湿建设了一些人工湿地,有效改善了环境,但在湿地发挥经济效益前给予直接公共补偿。第一年度,按同等地块纯收入的100%予以补偿;第二年度,按60%补偿;第三年度,农民获得稳定收入,不再补偿。实施细则和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确定。

  实行上下游协议补偿。大汶河流域是南水北调东线重要的治污控制单元,该流域全部在莱芜、泰安两市,上下游划分明确,考核断面清晰,污染责任易于划分。2008年4月,山东省出台《大汶河流域上下游协议生态补偿试点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泰安、莱芜两市共同筹集2000万元,成立补偿专用资金,选择大汶河“角裕”水质断面和东平湖湖心水质作为考核依据。如果莱芜市水质比上年好转,则由下游泰安市补偿;反之则由莱芜市向泰安市赔偿。如果东平湖水质比上年好转,则由省级给予补偿;反之,则由泰安市向省级赔偿。补偿(赔偿)资金额度,根据COD和氨氮两项污染物改善程度确定,其中COD权重为65%,氨氮为35%。2008年,角裕水质断面COD和氨氮年均浓度分别比上年度改善14.9%、51.1%,东平湖湖心COD和氨氮年均浓度分别比上年度改善13.3%、10.8%。经计算,由泰安市支付莱芜市生态补偿资金165万元,由山东省级财政支付泰安市生态补偿资金124万元。

  对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改善成效显著的城市给予奖励。2007年,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印发了《山东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每年安排资金2.01亿元,设立了污染物总量减排奖、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监管奖、重点河流(河段)水质明显改善奖、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改善奖等4个奖项,对每个奖项排名在前9位的城市给予奖励。

  实践证明,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保护主体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构建了政府、企业、社会相互合作和共同行动的环境保护新格局,有力促进了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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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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