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6月27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延长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期限至2015年底。
根据三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对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截止日期,由201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通知还将《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修改为“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的相关条例也作了同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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