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8日 00:28 来源:商务部网站
芬兰政府就业与经济部近日发布公告称,芬新的采矿法将在总统批准后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从而取代现行的1965年法案。新法规定了矿产勘探和开采活动过程中及事后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以下几方面做出规定:
一、关于行政许可。对可能会危害居民健康、公共安全和工商活动,或损及当地景观或自然保护,以及铀矿的勘探开采活动,必须事先获得政府许可。
二、关于许可的有效期。勘探许可具有固定的有效期,一般为15年;开采许可则一直有效,除非被政府吊销。
三、关于土地补偿。新法提高了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除规定采矿许可持有人应对其造成的任何损害进行全额赔偿外,还规定应每年向土地所有人支付补偿金,且补偿金额可据实际情况增减。勘探许可的补偿标准在前四年是每公顷20欧元,四年以后将逐步增加。采矿许可持有人每年付给土地所有者挖掘费,标准是每公顷50欧元以及当年所采矿产价值的0.15%。
四、关于归口管理部门。矿业许可证的审批及监管职能由就业与经济部转至安全与化学品管理局(Tu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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