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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应对境外出资集中管理

2011年06月28日 04:12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国资委发布规章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 下月开始实施

  对境外经营中普遍存在且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外派人员薪酬等特殊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

  明确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资委27日公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两项规章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既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又对境外经营中普遍存在且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外派人员薪酬等特殊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产权归属原则与注册地适用原则相结合,明确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在具体规范中予以体现,填补了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空白。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

  加强预算控制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央企应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央企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央企应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控制。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禁止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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