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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将在厦门等城市 试点批准个体诊所

2011年06月29日 05:41 来源:东南快报

  卫生部28日发出《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表示将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在厦门等城市开展试点,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

  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为执业医师,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等。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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