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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行政强制从此戴上“紧箍咒”

2011年07月03日 02:29 来源:新京报

   ■ 社论

   缺乏法律规范的行政强制,极易畸变为暴力行政,引发官民冲突。一旦公权力凌驾于法治之上,种下什么因,结出什么果,不啻为社会稳定埋下一颗颗“未爆弹”。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高票通过《行政强制法》。法案草拟二十一年,历经立法机关十二载,前后五轮审查,创下我国立法史之最。

   《行政强制法》之所以难产,一路走来,各方角力拉锯,争议不断,正是其攸关公民法人权益,牵涉行政权与司法权配置,影响公权力至深且巨。阻力之大,其来有自。

   切勿顾名思义,错认为本法强化政府权力,又为官员手中,增添一根予取予求的“狼牙棒”,恰恰相反,此法是立法者限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捆牢公权力手脚的“紧箍咒”。

   须知,公权力一旦如脱缰野马,恣意妄为,危害岂小?近年媒体猛料连环爆,逾越法律界限的行政强制,比比皆是。君不见,城管野蛮执法,物品一律没收,小贩谈虎色变,不得已铤而走险;地方政府主导强拆,不肖官员狂言:拆出一个新中国!断电断水只能算是“毛毛雨”,不惜祭出种种狠招毒招,又拆出多少悲剧,闹出多少人命。

   不完全统计,我国行政强制措施,举凡查封扣押、传唤讯问、驱散收容、取缔冻结,不下二百六十余种。平心而论,行政强制未必就是洪水猛兽。现代社会,风险防不胜防。行政强制,自有保障公共利益的一面,如公众场合强制管束酗酒者、查封扣押有毒食品药品、扑杀销毁染病家禽、警察破门而入,救助自杀者,外界不宜理盲而情滥,对其一反到底。

   但现实当中,行政强制缺乏统一指导原则,设定权混乱无比、实施又多粗暴蛮横、无所顾忌,最惹争议。本为“必要之恶”的行政强制,畸变为暴力行政,极易引发官民冲突。一旦公权力凌驾于法治之上,种下什么因,结出什么果,不啻为社会稳定埋下一颗颗“未爆弹”。

    “未爆弹”非拆除不可,基于“法治国”原则,离不开法律定纷止争。《行政强制法》,最大亮点为法定原则。强制设定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法规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此外,主体法定、手段法定、程序法定、对象法定,行政机关既非独立王国,断断不容节外生枝,自作主张。

   细观法条,可圈可点。如自我履行优于行政强制,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对人身的直接强制,要比对财产的直接强制条件更严。强制方式须遵循比例原则、最小损害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滥用强制措施。当事人则有权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

   新法明年生效后,执法者只能依法处罚,而不得动辄没收查扣小贩财物,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侮辱公民人格与人性尊严;强制拆迁,万万不可祭出断电断水断煤气断燃气等无良措施施压,违者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立法不易,执法尤艰。如何激励执法者勉力从公,上紧发条,不致让良法美意,沦为空头支票,相关的制度配套,不可或缺。如此,行政强制权才可真正戴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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