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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追问“地震避难公园”是谁出的钱

2011年07月04日 02:55 来源:新京报

   ■ 观察家

   “地震避难公园”若要保证完全的公益特性,政府是否可以采取“不出钱”的做法?如果我们需要纯粹的公益,应当要求政府投入。

   以公益之名始,以营利之实终,并不鲜见。北京地震避难公园变身高档消费场所,寻常一例而已。

   然而,我们不应用简单指责“假公济私”来代替应有的思考。

   公益其名,营利其实,其实也有不同情况。有时,公益其名,公共投资或社会捐资建设,营利其实,所获落于管理者乃至私人之手,这是彻底的歪门邪道。近时不断有“文化设施变高级会所”的新闻,就属此例。

   然而,有时,公益其名,投入却非公共或捐资性质,公益只是项目通过的由头,变成营利之所,便有某种“必然性”。例而言之,常有一些大型公共项目,花费巨大,一旦面临质疑,往往解释称“政府不出钱”,就是如此。

   当我们讲“北京地震避难公园变身高档消费场所”,很容易想到这是完全的公益项目。然而,这处公园可能又是一个“政府不花钱”的项目。报道称,这处内含高尔夫练习场、高级餐厅、网球俱乐部和会所的所在,是“北京海淀区曙光防灾教育公园”。这家公园用地属海淀区曙光村,由新兴曙光科贸有限公司管理,它是曙光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经营项目是“以绿养绿”。

   我们固然要抨击以公益之名申办项目,而实际上申办前即包含商业意图,建成后变身营业场所的行为,并吁请有关部门查处问责。但也不能不看到,正是“政府不出钱”的公益做法,为“公益不成其为公益”埋下了伏笔,曙光街道办称这个公园“是政府探索 ‘以绿养绿’模式的一次尝试”,未必虚言。

   土地是重要资产,曙光村拿出27公顷土地建设防灾教育公园,还留有三分之二成为真正的公益空间,营业面积只占三分之一,这在某种程度来说,也不算过分。深刻的问题是,公益项目若要保证完全的公益特性,当地政府是否可以采取“不出钱”的做法?

   “地震避难公园”或者“防灾教育公园”,若要保证完全的公益特性,理当由当地政府征用土地,然后进行避震防灾工程相应的建设。既然当地政府并不花钱,那么曙光村来建设这一公园,即使内设营业场所,它也仍然算是为社会提供了避震和防灾教育的基地。

   指责曙光防灾教育公园内设营业场所,容易;指责它以公益之名行营业之实,容易;但换个角度看,为一个“政府不花钱”的公益项目,曙光村拿出了27公顷土地和投资,其中9公顷用于“以绿养绿”,是不是就不可理解了呢?毕竟它还有18公顷土地用于公益建设。如果曙光村的这些土地不作公益项目而全部用于商业开发,大家就没有意见了,但市民就连一亩地的公益设施也享受不到。

   如果我们需要纯粹的公益,就应当要求政府投入。如果“政府不花钱”,我们可能得容忍社会资助建设公益项目时附设一定的经营区间,只是经营区间的比例和经营项目仍然要受到监管而已。

   □刘洪波(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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