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8日 05:00 来源:东方今报
花钱购买了正版Windows XP软件,却在安装时发现,如果不同意微软公司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就不能继续点击进行安装,为此郑州市民郭力将微软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许可协议》中的28项条款无效,并要求微软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昨天,郭力收到了从北京传来的判决书,得知他状告微软的案件,经法院确认协议中有4项条款因免除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而无效,但没有支持他的民事请求。 他表示,要继续上诉,为消费者彻底讨一个公道。□东方今报首席记者李凌
回顾:中国公民状告微软
2006年7月6日,郭力花费760元购买了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软件一套。
郭力回家安装该软件时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微软公司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
但微软公司既未在产品包装上明示这些限制性使用信息,也未以其他合理形式告知消费者这些产品使用限制信息。
郭力经过仔细阅读,认为上述协议中的28项条款显失公平,对消费者明显不利。
郭力认为:这些条款强迫使用者达成协议,接受一系列的不平等条款,免除了微软公司的义务,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但如果不同意就不能安装软件,安装了又意味着接受“不平等条款”。
据此,2006年10月,郭力将微软公司诉至法院,郭力委托律师将上诉状和相关证据送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确认微软公司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28项条款无效,并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及广大消费者道歉。
对此,微软公司认为,涉案协议的各项条款并不是对原告使用权利的限制,主要是对原告获得的权利的明确,不存在免除被告微软公司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或者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内容。
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惯例。如果不同意该协议,用户可以选择退货。
进展:原告部分胜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此案高度重视,由知识产权庭专家型法官姜颖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经过仔细研究,姜颖法官将28项条款分为三类:一、关于被告微软公司是否强迫原告接受协议的;二、关于被告微软公司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义务、加重原告的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三、关于被告微软公司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的。
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在第三类协议条款中,“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微软公司事先已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无论用户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等四条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确认为无效。
此外,赔礼道歉系侵犯人身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由于涉案条款部分无效给原告的人身权造成了损害。因此,原告基于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主张被告微软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昨天,郭力表示,他要继续上诉,彻底为用户讨一个公道。
“我打这场官司就是要唤起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要敢于回击霸王条款版。”郭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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