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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商标归属 被判重新裁定

2011年07月14日 02:49 来源:新京报

  张媛

  两男子申请中超商标被核准,中国足协诉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判决被告方重新复审

   本报讯 (记者张媛)天津兄弟俩申请注册“中超”商标,中国足协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简称“商评委”)诉上法庭。日前,一中院一审判令商评委重新对此商标做出复审裁定。

   男子注册五大联赛商标

   2002年11月27日,天津兄弟俩周军、周辉提出申请注册商标“中超”。周辉称,当时是取了“中兴、超能”的简称,计划做含有酒精的酒类或是饮料。

   同年12月23日,国家商标局下达了“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于受理一年后的2003年11月将这一商标在媒体公示。

   但是,中国足协提出异议,认为“中超”系中国足球协会独创并具有显著性与突出识别性的知名标志。

   中国足协称,该协会早在2001年1月13日就着手创办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简称“中超”),但第三人周军于2002年11月恶意抢注了包括“中超”以及欧洲五大联赛名称的商标。

   随后国家商标局做出了裁定,认为足协称周氏兄弟复制、模仿并抢先申请的证据不足,因此予以核准。

   足协称中超有巨大影响

   不过,足协又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随后,国家商标局专门审查商标仲裁的商评委又做出一份裁定,认为足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超”商标注册侵犯了其权利,且根据其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中超”商标所表示的内容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不能认定第三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

   针对商评委裁定,足协向一中院起诉称,“中超”经过足协长期使用已经具有巨大影响,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第二份裁定。

   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中超”是“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简称,是中国足球协会根据足球发达国家的职业联赛和我国足球联赛发展的实际,将已有的甲A联赛和甲B联赛重新整合,创办的著名男子足球职业联赛。

   法院认为,作为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中超”自其概念诞生之日起,相关公众已在“中超”与中国足球协会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周氏兄弟申请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中国足球协会或者与该协会有关。因此一中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由商评委就被异议商标重新做出异议复审裁定。

   2001年 1月13日

   足协提出“中超”概念。

   2002年11月27日

   周氏兄弟提出注册申请,后足协向商标局提议异议申请。

   2008年

   商标局做出裁定予以核准。

   2008年7月23日

   足协向商评委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2010年6月31日

   商评委做出裁定,认为不足以证明“中超”商标注册侵犯了足协权利。

   2010年 8月9日

   一中院受理此案。

   2011年 3月28日

   公开开庭。

   2011年7月

   一中院一审判令商评委重新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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