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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开新股发行窗口

2011年07月14日 03:01 来源:现代快报

  昨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应记者求证时表示,今后IPO可在获得批文后6个月内由“承销商和发行人就发行日程和发行窗口的选择做更加灵活的安排”。

  据悉,对发行节奏及日程安排,现行证券发行监管规则并无强制性规定,由发行人、承销商自主决策,有效期“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之内”。以往一般新股发行人取得核准批文后即行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已上市公司再融资日程安排则更加灵活。新股发行人、承销商提出增加发行日程安排灵活性的意见,与现行规定没有抵触。该负责人认为,“这有利于承销机构更加勤勉尽责地做好服务。”快报记者 周翀 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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