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证实,今后IPO可在获得批文后6个月内由 “承销商和发行人就发行日程和发行窗口的选择做更加灵活的安排”。
对发行节奏及日程安排,现行证券发行监管规则并无强制性规定。从市场的内在规律来看,确定发行时点、安排发行日程应当由发行人、承销商自主决策。发行人领取的核准文件中,也明确文件 “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之内有效”。而在以往,一般的做法是,新股的发行人取得核准批文后即行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已上市公司再融资则更多倾向于挑选合适的发行窗口,日程安排更加灵活。 (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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