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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必须慎用缓免刑

2011年07月21日 01:1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舒圣祥

  据媒体报道,随着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反腐话题再度受到公众关注。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与2008年相比,2010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了7.2%,反腐形势不容乐观。从审判结果来看,职务犯罪案件存在适用缓免刑比例偏高、“自首立功”情节被滥用等问题。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刑的司法解释,规范职务犯罪缓免刑判决。

  官员职务犯罪的审判,一直存在两种非常不好的趋向:一是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半,有的地方甚至高达80%,大大降低了官员腐败成本,犯罪代价大大低于犯罪收益;二是除了刑罚上缓免刑滥用之外,在经济方面的判罚也只是追缴赃款,没有额外的威慑性惩罚。

  笔者以为,要在法律层面加大反腐力度,首先就应该完善法律的罅隙,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大司法监督的力度。最高法院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不得使用缓免刑的具体情形,对职务犯罪量刑进行细化,这对于避免基层法院“同案不同判”非常有必要。但这,似乎还不够。

  导致职务犯罪缓免刑泛滥的所谓“有些办案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本质上不是什么思想认识问题,而是一种隐性的官官相护。因为“善待权力”,即便是已经腐化的权力,也总能存下些获益的预期;即便得不到预期的获益,至少还可以避免预期的麻烦,因为权力的报复能力是不可小觑的。

  因此为强化反腐威慑作用考虑,官员职务犯罪缓免刑判决不仅应该规范滥用,更应强调慎用——换言之,官员职务犯罪不判缓免刑是正常的,判缓免刑才是不正常的,是必须给出充足理由的。

  对于官员职务犯罪,不仅要缝补刑罚上缓免刑泛滥的漏洞,同时还要在经济上断了贪官“牺牲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的幻想。在国际上,除了对贪官刑罚惩处外,都会根据贪污受贿的情形进行经济上的惩罚性加罚。例如在美国,除了罚没赃款外,会根据贪污受贿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计算出一个加罚额度,这个额度是对公共利益损害额度的3倍。试想一下我们身边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员,他们牺牲了多少的公共利益?

  贪官腐败其实是与反腐力量的正面交锋,腐败案件连年上升,固然说明反腐力度有所加强,但更说明现有反腐力量仍显不足,以致威慑力严重不够。要有力打击腐败,首先就得在法律惩处上加大力度,因此必须做到慎用缓免刑。

  (作者系资深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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