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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养老保险出新规 缴费不足15年可一次性补足

2011年07月22日 05:42 来源: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 林启星 实习生 杨雪雅)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传来消息,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据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并在此前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部分城镇职工因企业经营、就业单位变动,用工关系、个人认识以及年龄等种种原因,未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及时、正常地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致使老年生活缺乏基本保障,逐渐成为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将无法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而新规显然给老百姓养老带来更多的保障。

  根据通知,因缴费不满15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我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退还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注:福州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是950元。)

  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补缴行为发生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厦门)的60%确定,补缴费率为26%。(注:2010年全省(不含厦门)的年平均工资是30850元。)

  对于2010年12月3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继续后延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的参保人员,他们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则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执行。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了解申请参保、补缴等具体事情。

  此外,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范围的人员,不可以重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无力参保集体企业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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