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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尤需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2011年07月25日 01:3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魏礼群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是综合性、系统性、战略性的转变,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应当看到,多年来我国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不断有新进展,为经济总量和发展水平的大幅跃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程没有达到本来应该达到的目标。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存在的问题,既同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有关,还同我国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关,也同经济体制特别是行政体制仍存在弊端有关。

  前不久,国家行政学院课题组对在学院培训的厅局级正职领导干部进修班、厅局级领导干部低碳经济与发展方式转型专题研讨班、国家统计局厅局级领导干部培训班等学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大部分受访领导干部认为,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旧面临着诸多困难,其主要症结在于体制机制改革相对滞后。因此,加快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仅要靠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更要靠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来推动,尤其需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动力和制度保障。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行使者、政策措施制定者、经济活动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改革创新组织者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政府对经济发展方式具有多方面的、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就必须加快行政体制改革。

  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愈益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最终确立和巩固,经济发展方式能否实现不断推进和根本性转变,关键在于行政体制改革能否取得新进展。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不解决,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就不能完全确立;各种不应有的垄断、过度的行政干预和形形色色的地区封锁不打破,统一开放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就不可能真正形成;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改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经济管理方式,就不可能建立灵敏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当前相当普遍存在的盲目扩张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一味追求GDP增长的现象,都与行政体制存在弊端密切相关。

  因此,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把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放在改革攻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突出位置,并作出了重要部署。这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

  “十二五”期间,行政体制改革需要着力抓好以下重点任务: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二是优化政府结构,理顺行政关系;三是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建设,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四是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五是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六是完善政绩评价机制,严格执行问责制。

  政府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有更大作为,还必须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既要重视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又要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两只手都要硬,区别不同情况充分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把两者结合好。当前,结构调整要着力解决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坚决淘汰部分行业落后过剩产能、促进产品升级换代。二是推动能源资源生产和利用方式的变革,提高利用效率。为此,要高度重视发挥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作用,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政府的作用,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引导资源配置,又要辅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消除各种制约和影响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体制机制,健全统一、公平、公开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机制,从而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政府科学管理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

  二要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现在中央与地方的一些权责关系不清,特别是事权与财权不对称。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和事务,健全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正确发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

  中央政府要加强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引导和管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把更多的精力转到制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地方政府要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把保持中央财政调控能力与扩大地方财力恰当地结合起来。围绕优化投资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集中资金解决涉及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强化投资监管,完善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的体制与机制,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的创新。

  三要处理好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

  “完善国家规划体系”,这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的要求,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里主要是指正确规范各级各类发展规划的定位和功能,特别是合理规范国家规划与地方规划、整体规划与专项规划、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以及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

  从我国各级各类规划的性质和功能看,中央和地方各级制定的综合性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都要经过同级人大会议审议批准,因而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应当贯彻执行,以体现规划和计划的权威性、指导性。应当说,国家各类规划的制定都是极为认真的,总体看也都比较好。

  然而,由于行政体制和各类规划制定程序、批准权限不同,地方人大通过地方规划在前,全国人大通过全国规划在后,这样,使我国规划工作一直存在缺陷,实际上形成两个规划体系。多年来,地方性规划与全国性规划明显脱节、不少专项规划与整体规划明显脱节、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规划明显脱节,这“三个明显脱节”使得我国各级政府花费巨大人力、财力制定出来的各类规划难以发挥应有作用。要改变我国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矛盾困局,必须切实改革和完善规划体系。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应深入研究、正确解决。

  四要处理好行政体制改革与其他改革的关系。

  行政体制改革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必须妥善处理好行政体制改革与其他改革的关系。一方面,不能以行政体制改革代替其他体制改革;另一方面,行政体制改革又不能脱离其他体制改革。要把行政体制改革放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统筹谋划,使行政体制改革服从并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法治国家相协调。我们要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努力形成各方面体制改革良性互动、协调推进的局面。

  “十二五”乃至更长的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迫在眉睫,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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