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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损股民状告黑嘴汪建中

2011年07月25日 03:35 来源:新京报

  朱燕

  称购买被告“推荐”股票造成损失,索赔10万元;对方答辩称投资风险应自担;该案今天开庭

   本报讯 (记者朱燕)自称因购买股市“黑嘴”汪建中“推荐”的股票,导致自己损失10万元。近日,一股民起诉汪建中,索赔损失。

   汪建中在答辩状中表示,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与被告有关。

   据了解,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劵市场罪一案,尚在审理期间。

   股民:一年多损失十万

   股民王某在诉状中称,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首放公司)是有资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汪建中是该公司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经理。2007年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首放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证券时报》等发布“掘金报告”。在每次发布报告前,汪建中买入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报告发布后卖出该证券,为其自己获取非法利益。

   王某称,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浏览“掘金报告”,陆续买入报告推荐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并听信报告,一直持有万科A,三只股票亏损额共计101079.75元。而证监会处罚汪建中操纵的证券中,其中涉及中信银行、中国石化和万科A。因此,王某要求汪建中赔偿自己的10万余元损失。

   黑嘴:损失与己无关

   昨日,王某的代理人张远忠律师表示,此前他已经收到对方的答辩意见,“可能是汪建中在看守所自己书写,再委托律师递交的。”

   张远忠律师介绍,在这份答辩意见中,汪建中认为王某的证据中,提出的中国证监会认定首放公司和汪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A三只股票的时间与实际认定时间不符。另外,除去证监会认定汪操纵的38只股票、操纵次数55次外,首放公司其他时间推荐的股票均为合法业务,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应自担。

   张远忠律师称,汪在答辩意见中,还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交易的这三只股票与首放公司掘金报告有直接因果关系。“该案将于今日下午开庭审理。”张称。

   ■ 背景

   汪建中案尚未宣判

   汪建中生于1968年,大学学历,1989年至2001年,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北京中投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01年8月,汪建中注册成立首放公司,任董事长。

   2008年5月,证监会以汪建中、首放公司涉嫌操纵市场,对汪建中开出最大一笔罚单,没收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罚款1.25亿余元。

   2010年10月28日,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汪建中在二中院受审。检方指控,汪建中在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利用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通过媒介对外推荐该证券,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买卖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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