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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注重以人为本

2011年07月29日 10:36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出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与2009年10月首次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送审稿)》相比,此次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反复修改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注重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凸显了人性化的理念。

  所谓征信,就是客观记录人们过去的信用信息并帮助预测未来是否履约的一种服务。征信是适应现代经济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它可以方便人们在更大范围内从事经济金融交易,在帮助人们积累信用财富的同时,也激励每个人养成守信履约的行为习惯,进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经济和社会越发展,征信与个人的关系就越紧密。如今,人们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时候越来越多,诸如申请贷款、购置住房、出国留学等都要有信用证明。正因为信用信息越来越重要,人们对自己信用信息的安全与保密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以及为个人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过程中,加强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

  在信用信息采集中,《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同时,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这意味着要更加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另外还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这意味着个人财产隐私也不在个人征信报告采集范畴。

  在信用信息使用中,《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信息使用者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可以较好地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不良记录”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不良记录”一般都是信用卡未按期还款而形成的,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少客户即使还清欠款,也难消“不良记录”,从而影响信用卡申办、贷款及出国留学等。对此,《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这一规定适应了个人的合理需求,有助于个人养成良好的信用习惯,对构建“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社会诚信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王信川)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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