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30日 08:1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 万涛
核心提示:铁道部未按票价百分之二代收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投保,而采取内部自收自保。
一石激起千层浪。
7·23动车事故的背后,逾百亿的铁路自保资金首次浮出水面。
据本报此前报道,1999年到2010年间,铁道部共收入“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高达168.75亿元(详见2011年7月28日报道《铁路客运保费12年168亿 用途不明去向成谜》)。
值得注意的是,铁道部并未如《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那样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代为收取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并在人保公司投保,而是采取“内部自收自保”的方式,也没有进入单独的核算。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表示,目前的自保业务经营不规范,也不专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已有的自保业务应当去申请成立自保公司,纳入保监会的监管,按照保监会的监管要求操作,这更利于自保业务的规范化。”
监管真空
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并且“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
铁道部历年财务报表显示,2006年-2010年的客运收入分别为728亿元、823.93亿元、929.96亿元、1090.47亿元和1344.91亿元。按强制保险2%的比率来算,铁道部在2006年-2010年这5年的强制保险费收入分别为14.56亿元、16.4786亿元、18.5992亿元、21.81亿元和26.90亿元。
以2010年的铁路强制保险费的收入来看,26.9亿元的保费规模,在当年国内财产险公司中排第18位,体量与一个中型财险公司相当。1999年到2010年间,铁道部 “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收入高达168.75亿元。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事实上,记者从保监会人士和人保公司人士处获得的信息显示,目前铁道部采取的是“内部自收自保”的方式,并未与人保公司或其它外界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且,保监会对此无法进行监管,资金去向也不透明。
据了解,历史上曾经有一段时期,铁道部收取的保费均送缴到人保公司。据前述人保公司人士介绍,1959年人保公司被取消保险公司建制,从财政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之后铁道部便开始进行自保。“等到1979年后人保再成立的时候,这一块业务已经要不回来了。”
吊诡的是,铁道部并未按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所附办理手续(摘录)的规定,“车站进款所收之保险费视同营业进款一样,按现金出纳程序之规定办理不单独区分。”
事实上,目前国内的自保业务并非铁道部一家。
“自保形式可分为自保基金和自保公司。自保基金是企业为防范潜在风险而提取的风险管理基金。国内的企业自保主要是自保基金形式,主要有四类。”一位中国保险学会的人士告诉记者,除了铁道系统的铁路保价外,还有中石化安保基金、车辆安全统筹基金和邮政保价。
据了解,安保基金的使用单位是中石化,监督管理单位是财政部。铁路保价和邮政保价的主管监督单位分别是铁道部和国家邮政局。交通安全统筹无主管单位,由交通运输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己成立。
“自保属于保险范畴,但实际上,长期以来这四类自保基金都不在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指出,虽然自保是企业自我风险管理的一种行为,但其监管部门是行政或业务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对如何监督、管理风险并不熟悉,不利于风险控制。
庹国柱亦表示,目前国内的自保业务经营不规范,缺乏专业的人员,也没有专门的精算和风险管理。
一位资深保险业人士表示,铁道部可以运营强制保险,将保费自留,但要有一套完整的机制,计提风险准备金,制定资金运用制度,通过精算定价,关键是计算好赔偿限额——要包含对死亡赔付和对伤残赔付的不同方法,包括医疗费用的安排等等。
该人士分析称,推动自保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内,短期内动力并不大。一方面,国内保险市场空间依旧很大,保险业的增长速度很快,而目前国内自保业务的体量也相对较小,保险公司对这部分自保业务兴趣并不大。
“另一方面,目前自保基金涉及的主管单位比较强势,有很大的部门利益障碍。尤其是铁道部这种政企合一的体制,集政府职能、行业管理职能及企业事务于一身,往往有一套独立于其他企业的规章制度。”该人士续称。
自保公司再上议程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不少曾以票价形式存在的航空、公路交通运输中的强制保险已逐渐松绑,改由旅客自主选择。虽然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不少问题,但已不像铁路意外伤害强制险这样铁板一块。
据了解,汽车客运中客票也包含了强制保险,目前均已经实现“全额转交保险公司”。
庹国柱表示,已有的自保业务可以去申请成立自保公司,进入保监会监管范围,按照保监会的偿付能力指标、财务指标等一系列的监管要求来运作,从而更好的控制风险,规范自保业务。据其介绍,目前已经有一些大的国企在申请成立自保公司了。
事实上,就专业自保公司而言,我国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
自保公司是由非保险业的大型企业投资成立的专门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附属保险机构,到2007年底时全球自保公司的数量就已超过5100 家。
早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曾提出,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
就在此前7月16日保监会召开的上半年监管工作会议上,吴定富再次指出,“要推荐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创新,探索设立自保公司”。
据了解,目前中国境内企业中,仅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香港设立了自保公司。
2000年8月23日,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下称“中海石油保险”)于在香港注册成立,最初注册资本金200万港元。作为中海油的自保公司,中海石油保险主要对中国海油或关联公司的风险进行直接承保或者再保险,为集团控制和分散风险、平衡和降低保险成本。
一位资深保险业人士指出,自保公司可以增加承保的弹性,扩展承保能力与范围。“与传统保险相比,自保公司的个性化承保却能赋予母公司更大的风险管理灵活性,它把不同种类的风险组合起来,提供比传统保险公司更灵活的保险,比如更高的保险额度或更长的期限等。”
庹国柱表示,目前保监会对于自保公司的成立严格控制,目前还没有批,“估计今年可能会批1到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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