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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宝莲兰蔻对广告禁令遗憾 国内是否合法引争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5 08:18 来源: 中国网

  兰蔻系列观察之六

  ——美宝莲兰蔻对广告禁令遗憾国内是否合法引争议

  编者按:英国广告标准局上月底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禁令,剑指法国化妆品巨头欧莱雅旗下美宝莲和兰蔻两支平面广告,美宝莲和兰蔻当天均发表声明对这一裁定表示遗憾。尽管有几款产品在中国也有销售,但,国内相关部门却没有丝毫动静,各种评论说法不一,有律师表示不影响判断即合法,但也有人称广告过度美化应追究法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而趋完善,企业通过广告的竞争更是如火如荼。但是企业应该考虑广告不能超越观众的道德底线。

  美宝莲和兰蔻否认广告误导 对广告禁令表示遗憾

  英国广告标准局(ASA)上月底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禁令,剑指法国化妆品巨头欧莱雅旗下美宝莲和兰蔻两支平面广告,理由是这两支广告在后期制作时有意美化模特,误导消费者。美宝莲和兰蔻当天均发表声明,对广告标准局这一裁定表示遗憾。

  遭禁的这两支广告分别是由明星朱莉娅·罗伯茨代言的兰蔻奇迹薄纱粉底液和由名乃里斯蒂·特林顿代言的美宝莲抗衰老粉底。禁令理由是,广告中对女主角的外貌进行了过度美化。

  对于广告标准局的禁令,欧莱雅集团承认广告照片经过后期处理,比如给照片里的特林顿“提亮皮肤、美化妆容、减少阴影、柔滑嘴唇、加深眉毛”。兰蔻和美宝莲当天发表声明称,科学实验已经证明公司产品的有效性,消费者调查结果也显示,大部分女性认为涂抹粉底后,能获得她们期望的效果。

  律师称不影响判断即合法

  国内化妆品广告夸大宣传的问题似乎也已见怪不怪,海飞丝、玉兰油、潘婷等多个知名品牌都曾因夸大产品功效而被曝涉嫌违法宣传。化妆品广告通过技术处理进行美化已是通行做法,以美白、祛斑、祛痘为功能诉求的产品广告尤甚。

  尽管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广告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禁止使用他人名义保证,禁止含有“使用XX天,色斑全部消失”等断言和保证,但对于代言人形象是否过度修饰等问题并无相关细则。我国也还没有类似英国广告标准局这样专业独立的广告监管机构。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彭晔在接受中新网财经频道采访表示,只要不影响消费者在常识层面上的理解和判断,对化妆品广告进行适当的后期修饰是允许的,“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也都知道那是广告宣传,并不会就真的就以为自己用了该产品后,真能像广告模特一样美白。”他据此认为,现行政策法规下,一些媒体质疑的化妆品电视广告涉嫌违法并不准确。“现在电视里放的那些化妆品广告,基本还是符合规定的,不合规的例子很少。”彭晔说。

  有评论称广告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浏览于网络,类似雷人的广告海报作品很多。“国际范儿”范冰冰是时尚杂志的头牌封面明星,她在某款雪颜粉透臻白系列的广告中,肌肤完美到实在无懈可击,引发网友不少质疑:“虽然化妆可以起到很大的效果,但广告中陶瓷般的肌肤PS得太明显了”。和范冰冰一样有“国际范儿”的章子怡也难逃网友的法眼。有网友找出章子怡的某国际化妆品广告海报照片和平时被拍到的一张生活照,发现差别也很大:章子怡脸上的雀斑全体失踪了。“连续使用28天皱纹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这是某化妆品“响亮”的广告词,刘嘉玲献身的这部广告大片,也很好地诠释了这句广告词。但“好事者”拿刘嘉玲结婚前逛街的素颜照片和她为该化妆品拍的广告对比后,也发现充足的“水分”。

  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可处以广告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奉。但窃以为,夸大产品功效的虚假广告行为还属于贪利性犯罪,不但危及着广告业的信誉和广告的生存及发展,还会损害到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因此,对于夸大产品功效的虚假广告行为除了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制裁外,还很有必要给予产品商、广告商和代言人刑事处罚,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禁欧莱雅“太美”广告国内缺标准

  在英国,化妆品广告被禁播并不是第一次。2005年,两部同样来自欧莱雅的护肤品广告在英国电视台被禁播,原因是商家拿不出有力证据来支持广告中所说的功效。尽管佩内洛普·克鲁兹代言的一款睫毛膏和朱莉娅·罗伯茨代言的兰蔻奇迹薄纱粉底液在中国也有销售,但在英国声势浩大的禁播惩罚之后,国内相关部门却没有丝毫动静。

  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称,“我们现在对一些产品的广告词是否夸大疗效有作出规定和约束,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处以相应奉。”不过,他认为,对于代言人形象过度修饰等问题是否属于虚假宣传,法律界尚无定论。

  对广告法有深入研究、不久前刚针对达芬奇虚假宣传一事报案要求追其刑责的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也表示,由于我国处理误导性广告的经验还不足,加之我国广告法规没有对误导性广告进行细化,导致认定困难。化妆品监管仍在治与乱间徘徊

  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院长黄升民教授也表示,国内监管广告的部门有好几个,包括工商总局、相关产品的监管机构和广告协会,但各部门的具体落实还不够,需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

  业内分析称,分管化妆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也被认为是“没有牙齿的老虎”,粗略的三定方案并未解决具体执行环节上的种种衔接,所以药监局的举动往往陷入“虚招”。监管部门看起来磨刀霍霍,面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化妆品公共事件,药监局称,“要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一系列的举动表明,国家药监局正试图在化妆品这一过去大家并不怎么重视的、监管纷杂的领域内构筑新的监管格局。但困于旧有体制,中国的化妆品监管,仍旧是在“治乱之间”徘徊。

  广告不能“美”得没边

  广告本来是告诉人们一件商品,或者其用途,贵在简洁明了,说清楚就行∩随着市场经济的而趋完善,企业通过广告的竞争更是如火如荼。真是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户外室外广告三足鼎立的局面。

  当然商业广告的本性无法改变。对于一些内容健康、向上的广告,我们都还可以接受,但有些广告立意存在明显错误,内容与形式粗俗不堪,这种不良广告,对社会的危害不容忽视。

  如今的不管是孩子对于满口广告语,还是大人看到广告就关电视,说明广告太过了,超越了观众的收听底线,更没有了尺度。一打开电视,电视里乌七八糟的广告可以说是满天飞,“椰风挡不住”。这样的广告不仅给孩子带来了不健康的心里,也给大众诸多不便。对孩子心灵的一种残害,对社会更是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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